【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響下的合同履行


平非戰疫|【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響下的合同履行

校對:何汶釗、吳文娟

2020年1月中旬至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或此次疫情)由武漢地區蔓延到全國,各地區積極採取隔離防護等措施。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本市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該做法可以對疫情的控制起到積極作用,但可能出現很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況。對於這些情況,法律上如何處理?主要有情勢變更原則和不可抗力法律條款的適用,本文重點從不可抗力的角度進行論述。

一、通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原則

沒有強調特殊情況的就是通常的、一般的、正常情況下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全面適當的完成其合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其權利得到完全實現。合同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於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等。事實上,現實生活千變萬化,合同更是千差萬別的,法律既無法包羅萬象地對紛繁複雜的問題一一作出規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當事人對履行問題做出規定,否則就違背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則,以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

(一)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法律用誠實信用原則尋求利益均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易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

(三)情勢變更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原則。

根據《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二之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形一是慎之又慎;二是根據公平原則,側重保護守約方的原則;三是確有必要在個案中適用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四是此類判例並不多。鑑於此,遇有需要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我們僅僅點到為止,不做過多分析。

二、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是指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個方面。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均不影響直接援引該法律規定,並且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如果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易言之通常情況下,在確已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且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違約責任等。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和追求法律的實質公平。

(一)並非發生了不可抗力均可免責,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如何理解“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援引不可抗力條款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履行”應當為“絕對不能履行”。其衡量標準應當為:在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方式的情況下,出現了屬於民法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況,從而導致債務人準備採取的履行方式成為不可能,債務人是否擁有其他不違反合同約定合理合法的方式來履行其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是對造成合同絕對不能履行的直接的且是決定性的原因,債務人才得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得以減輕或免除民事責任。

援引不可抗力法律條款主張免責,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該規定,一是及時通知對方,二是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關於此次疫情的證據,電視、報紙都有報道,便可以作為疫情的初步證據,至於是否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尚需進一步證明,譬如西安市政府發佈了延期復工的通知、車站停止運營通知等,證明本合同的履行是否因為這些行政行為導致不能履行。收到對方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後,自己也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

(二)發生不可抗力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的幾種情形

其一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其二是雖然達到不可抗力,但該合同的履行並沒有受到影響。

以“不可抗力”而拒不履行本來能夠履行的合同,這一做法明顯違背了誠信原則,並且也不應認定為遭遇了“不可抗力”,因為該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並不符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顯然,這一情況不符合該規定,是一方當事人不想履行而不是不能履行。該情況多見於知識產權類合同、民間借貸合同、軟件開發類合同等,還有很多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譬如普通商品的買賣、商品代理經銷、線上培訓教育類服務等等。這種情況,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其三是保價的給據郵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八條就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給據郵件,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以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據此規定,保價郵件即使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郵政企業也需要向收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不等於所有合同均可因此而違約且免責

此次疫情作為確切的傳染源,亦無絕對有效方法阻止其傳播及治癒患者,是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一種全國範圍內爆發的疫情。央視新聞的微博、人民日報等各種紙質或電子的媒體均做了報道,而且國家相關政府部門針對此次疫情也採取了隔離、防護等相關的防治措施,是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有證據證明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是該情形是否導致了特定合同無法履行才是免責的關鍵,疫情並不導致某些合同不能履行的,則不能免除其未全面履行的違約責任。

四、此次疫情下幾類具體合同的履行

(一)旅遊合同

央視新聞微博於2020年1月23日發佈:“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今天通報,為遏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全市所有旅遊團隊一律取消。由於不可抗力不能成行而取消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和遊客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退回遊客前期所交的預付金。”因為此次疫情,國家相關部門禁止公眾聚集活動、責令公共場所等臨時關閉。損失如何承擔?武漢是此次疫情的重災區,政府採取這樣強有力的措施是為了抗擊疫情,限制流動就是限制了傳染。該措施導致武漢地區的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故武漢地區的旅遊合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除武漢以外的地區雖然並未就取消旅遊合同發佈通知,但是陝西啟動一級響應後,西安市針對響應也發佈了具體的通知,“嚴格加強管控”,“最大限度減少公眾聚集活動的管制措施…暫停開放各種公共文化體育娛樂場所…適當延長春節假期…”一方面突發的疫情和政府採取的措施是訂立旅遊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導致旅客的心理恐慌,認為出行被病毒感染的危險性空前增加,另一方面繼續履行合同也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而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並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各方損失。

(二)線下培訓教育合同

由於疫情爆發導致集中教育學習這種方式被嚴格管控,教育方無法正常提供服務,購買服務方也無法正常接受線下教育。如果這種管控措施直接導致了集中學習的教育方式被禁止了,則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如果只是被限制,則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並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具體分擔比例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而起訴的,則由法官依據公平原則,綜合各種情勢,運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個案的利益衡平點進行裁判,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本次疫情發生後政府先後採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客觀上導致工程項目工期延期,但是該工期延誤不可歸責於施工單位,因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除其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如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此後疫情爆發導致的工期延誤責任,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

(四)普通貨物買賣合同

此類情形適用於合同訂立後發生了疫情,合同尚待履行的情形。如果疫情導致出賣方勞動力缺少且無法補充或原材料無法採購,無法生產,進而導致無法按時交付貨物,則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張遲延交貨的免責;買受方收到出賣方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後,可以根據合同目的能否實現選擇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五)商鋪租賃合同租金減免問題

商鋪租賃合同主要是就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租金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疫情期間又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形。疫情期間不涉及租金支付的,則不存在租金減免問題。

假定該商鋪用於公眾聚集、娛樂等,屬於政府要求暫時關閉的行業。承租人要求對租金進行部分減免而不是解除合同,屬於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僅僅因為暫時不能營業就依據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解除合同的,顯然對於出租人而言超出了公平原則所能涵蓋的範圍。

(六)線上履行的合同

線上履行的合同譬如軟件開發合同、諮詢服務合同等,不受疫情的干擾仍然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原則。

綜上,疫情是否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是決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必要條件;疫情導致經營困難且超出了商業風險的範疇,可以考慮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對原有合同的某些約定進行變更或解除,但是需要合理分擔損失。不同的合同種類系不同的法律關係,在此特殊時期,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解除,需要結合當前疫情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相信通過大家的齊心協力,這場疫情能夠很快過去。到那一天,天朗氣清,滌清汙穢;“曲江水滿花千樹”,到那一天,我們會享受到一個遊人如織,微風和煦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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