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單位用工相關問題應對

疫情期間單位用工相關問題應對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可能會有勞動者因被隔離、封城等原因在春節假期期滿後無法返崗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也可能由於疫情的原因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工資呢?根據人保部發布的文件,建議如下:

1、優先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

正值2020年伊始,勞動者的法定年休假都還沒有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優先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

2、如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可視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情況、具體工作量決定是否支付工資及支付數額

如果用人單位正常經營,但個別勞動者無法返崗工作,能夠在家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視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工作量支付工資。如果個別勞動者無法返崗工作,也無法在家提供勞動的,建議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待崗工資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費。

3、如果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建議

1、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超過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待崗工資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費。

對於以上方案的執行,建議用人單位:

一、有職代會和工會的,通過視頻會議、微信群等方式,將疫情處理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支付等問題徵求職代會和工會的意見。

二、徵求意見後,對疫情期間勞動關係如何處理進行統一規定,並通過用人單位網站、辦公系統、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勞動者。

三、對於需要在家辦公的勞動者,建議用人單位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一對一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期間的工資標準。

以上徵求意見、告知的記錄均需妥善保存。

同時需要提請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曠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延長的兩天假期,勞動者在此期間正常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勞動報酬,目前各地並未出臺相關規定,易和會隨時關注各地政策,適時為大家提供建議。

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誠信協作,方能實現共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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