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把村裡的宅基地高價賣出去,然後在耕地上再蓋房子,這種情況以後將會被怎樣處理?有何依據?

知足常樂199979888


耕地上建房會被拆除,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改變耕地的用途。2019年農村將進行“五拆”行動,而在耕地的不合法建築將會被拆除。

農民享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是給予農民的利益。但是,有些人卻把申請得來的宅基地高價賣出去,這當然是違法的。而且受轉讓方的利益是得不到任何保障。集體一旦發現有這樣的行為,集體會立刻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並且會給予警告,嚴重者還可能會被刑事拘留。


而把房屋賣給別人,這時候就已經連同宅基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了。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買農村的房屋。受轉讓方是本村農民,而且目前在本農村裡還沒有屬於自己的房屋,就可以去買本村農民的房子了。

以前留下的合法房子都是可以登記進房產證權書裡,而現在建房子會有面積標準,同時要符合“一戶一宅”政*策。

在我們這邊農村是沒有人會在農田裡蓋房子的,但是現在的農民都外出打工賺錢了,所以導致很多農田都摞荒了。我們可以把農田租出去,賺取租金,同時又不浪費土地資源。


但是,我們這邊農村農民的農田面積小,分佈比較散。所以是很難租出去的,除非你讓給同村村民耕種吧。我們要注意一點,千萬不能在農田上蓋房子,蓋了就是違法了,而且還會被拆除。所以為了不讓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最好要遵紀守法。


三農天地


有些人把村裡的宅基地高價賣出去,然後在耕地上再蓋房子,這種情況以後將怎樣處理?

這個算盤應該說打的很有水平,你是看出房地產的利潤來了!你高價賣了宅基地,再去耕地裡面搞違建,這利潤可都是你的!

可是,你聽說過秦嶺保衛戰嗎?八月份,西安市出動數百人,幾十輛車,對位於秦嶺北麓的好多處違建進行了集中拆除!這裡的違建可謂巍巍壯觀,他們建的可不是普通的房子,是別墅,高爾夫球場和樓堂館所!那種富麗堂皇,不是普通農民的違建可以比擬的!



這些違建由剛開始的零零星星,歷經十幾年的發展,到後來的集中連片開發違建,可謂觸目驚心!但最後還是拆了!

所以這裡要提醒題主的是,千萬不要貪圖眼前的利益,做一些違法違規的事。你高價賣出宅基地本身就是非法的,還想在耕地裡面建房子,你這是吃了熊心豹子膽了!

也許你的周圍也有這樣的違建例子得了便宜的,這些年有些地方拆了違建還給些補償,避免矛盾激化,傷及自身利益,讓這些違建者膽子越來越大,也讓其他人紛紛效仿!



但是,提醒我們每個人自身要頭腦清醒,這樣的違建越來越多的地方,必然有一天矛盾會集中爆發,就想前面提到的秦嶺保衛戰一樣,總有一天,需要還一個藍天碧水出來!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句話需要我們落實到行動上,需要全社會的人都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土地管理發法》的規定,全力保護基本農田不受侵犯!

作 為一個普通的村民,更不要抱著僥倖的心理,看著別人發這樣的財就跟風而上,等你也這樣做了,可能也就到了非收拾不可的地步了!人家的投資有了回報,人家可能能傷的起,而你未必能傷的起!

所以,於公於私咱還是做遵紀守法的人吧!


村姑說村事


大家好,我是“農策分析”,一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三農工作者,下面,就結合工作實際,來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農村宅基地,跟城鎮商品房不一樣,不是你想賣就能賣,更不是你想買就能買的,也不是你想申請就能申請的。



宅基地轉讓的問題

宅基地不能自由買賣,並不是說不能“賣”,而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最為主要的是對宅基地轉讓對象的規定,首先,受讓方必須是同一個村集體的成員,也就是說必須是同一個村子的村民,宅基地只能在同一個村集體成員之間進行轉讓。其次,受讓方不能擁有其他宅基地,否則轉讓的宅基地在以後確權登記的時候由於不符合“一戶一宅”的政策,不能正常登記確權,容易引起矛盾糾紛。 在滿足了以上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宅基地轉讓後在耕地上蓋房子的問題

土地是國家的,不是個人的,即使是自家承包的土地,自己也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不能自己想蓋房就蓋房。在將自家的宅基地轉讓給他人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是不會被批准的,那麼,再在耕地上建設房屋,所建設的房屋就屬於違法建築,是會被責令拆除的,不拆的,會被強制拆除。



政策依據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被批准”;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所以說,不要貪圖眼前一時的利益,而要將眼光放的長遠一些,否則,極有可能會出現暫時得了錢,而未來丟了家的局面。

您對於這個問題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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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這種事在前幾年,土地還沒有確權前,是存在的,就拿我們村為例,以前許多人因為分家後,沒有宅基地,建房子的宅基地都是和鄰居或者其他人買或者是用其他地換來的,在當時,法律監管不嚴,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就沒有多大問題。

隨著土地確權的進行,法律監管力度也不斷加大,在我們村這種現象還是比較多的,也並不是為了掙錢而把家裡的宅基地買了,作為農民來講,他們是不會殺雞取卵的,之所以在其他耕地上面修建房子,是因為家庭收入增加後,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條件,農村興起了樓房風,原來分家時的宅基地因為面積小,所以許多都從原來的宅基地搬出來了。

其實當時宅基地是可以更換的,包括現在也是,還要你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在其他耕地上修建房子(基本農田除外),原有的宅基地是要復墾的,只要不浪費土地資源,通過向相關部門申請,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被批准的。

現在土地基本確權完畢,對於買賣宅基地,相關部門肯定會嚴厲打擊,許多幻想通過宅基地掙錢的需要保持清醒了,有可能到頭來得不償失,你把宅基地賣給別人,就已經違法了,另外在耕地上面修建住房,沒有得到政府批准,屬於違章建築,是會被勒令拆除的,尤其是拆遷的時候,這是不被承認的。


Power泡兒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買賣,這是常識,一般情況下不得在耕地上建設住房,這也是常識。根據本題描述,農村人把申請的宅基地高價賣出去,然後又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子居住,這屬於雙重違章。遇有這種情況,其賣出去的宅基地未必能收回,但其在耕地上建設的住房應該依法拆除。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依法向村集體申請的,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是不得隨意買賣的。但是,如果上面建有房屋,農民可以通過買賣房屋的方式將宅基地轉讓。本題所涉及的宅基地,不知上面是否已經建有房屋,如果已經建有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不可以賣給外村人,更不得賣給城市人口,因為這些人無權使用本村的宅基地。所以,如果農民將自己的宅基地賣給本村缺房的村民,這是允許的。如果賣給外村人或者城市人口,這是政策不允許的,即使簽訂協議,也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在農村,確實存在農民將自己的房屋賣給外村人或者城市人的現象,只是不辦理過戶手續。

不管是將房屋賣給本村人還是賣給外村人,只要轉讓或者變賣了宅基地,農民就不得再重新申請宅基地,申請也不會獲得批准。如果把自己的房屋變賣,而又在承包田上建設住房,這屬於違法行為。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民承包土地後,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而在耕地上建房的行為,肯定是改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農民建設需要依法申請,並且一般是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空閒地,不擴大村莊規模,耕地上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一般不會批准。何況,農民將宅基地轉讓或變賣後,是不得重新申請宅基地的。所以,農村賣房後去耕地上建設,既違背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也違背了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明顯屬於違章建築,應該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會被依法強制拆除,並且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那麼,建在耕地上的房屋拆除後,農民去哪裡住呢?晏子只能說,可以協調將原賣出的宅基地收回,收不回的,只能購買本村其他村民多餘的宅基地。如果本村沒有多餘宅基地,只能到城鎮購買住房了,因為只有城鎮的住房沒有購買限制。所以,農村村民對於宅基地的買賣,一定要慎重,吃透政策,千萬別做傻事。


齊東晏子


在耕地上蓋房子是違法行為,屬於違建,遲早會被依法拆除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房、建墳、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等。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也就是說,兩年在承包地不務農種糧,村民小組和村委會有權終止承包合同,並可收回承包地。耕地違建問題就看當地執法力度和年度工作安排了,當省、縣將農村耕地違建作為年度重點工作時,全面拆建氣候就到了,在耕地上的違建就跑不了,不但要罰款,也得高質量高標準的復耕。如果違建耕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那罰款就很重了,態度不好,也符合刑事案件的處理條件。

什麼是氣候,看看今年陝西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違建剷除的力度,就知道了。2018年8月份,中紀委督察組進駐西安,現場督察拆除秦嶺違建工作,主動查找違建根源。11月1日,中紀委網站公佈,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錢引安被調查,11月30日正式落馬。之後西安市部分領導幹部被處理。這就是氣候。

出賣原有住房和宅基地的,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農村住宅管理規定指出,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住宅基地,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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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把村裡的宅基地高價賣出去,然後在耕地上再蓋房子,這種情況以後將會被怎樣處理?有何依據?

只能說腳底下的泡是自己走出來,早晚有一天這些人會吃到自己釀的苦果。最直接的就是耕地的房子當做違建拆除,出售的宅基地被村集體收回,並且在沒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成為流浪戶。

現在國家對於土地的管控越來越嚴格,國家的土地、耕地、宅基地都分別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法律條文來保護有限的土地。對於宅基地來說,是村民無償使用的村集體的土地用來滿足居住生活所需的土地,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村民只有使用權,禁止私自的轉讓和出售。也就是說類似題主談到的高價出賣宅基地都是在未經過村集體允許的情況下村民的私自行為,是不會被允許的。這種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收回宅基地,雞飛蛋打。

而對於在耕地中建房,也不用多說了。耕地的使用用途只能是農業,如果想改變使用用途一些情況需要國務院批准,一些需要省市政府部門批准,一個平頭村民是沒有這個能力改變耕地的使用用途的。最後的結果就是耕地中建的房子是違建,因為不是宅基地上建房不能確權,並且改變使用用途對耕地造成了傷害需要將耕地修復,只能是拆除。

對於這類人來說,可以說腦瓜子好使但是沒用到正地方。最後只能是居無定所的局面,這是毋庸置疑的。說個誇張點的例子就是秦嶺的別墅群事件,您感覺這些農民有他們那麼大的能量嗎?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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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把村裡的宅基地高價賣出去,然後在耕地上再蓋房子,這種情況以後將會被怎樣處理?有何依據?


題主真以為這是在菜市場倒賣瓜果蔬菜,之所以有此類現象的存在,只能說明部分村組織和鄉鎮基層政府存在嚴重的懶政和怠政現象,不能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甚至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存在私下勾結、中飽私囊和受賄行為,故意縱容部分村民違法,如大兆街道對西曹村村民的縱容、秦渡街道對北待詔村馬延安的縱容等,都是這個道理。基層幹部的不作為、亂作為以及法律意識和耕地保護意識的薄弱,為農民佔用耕地建房開啟了方便之門,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建房的現象。

首先,我國法律允許同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但是禁止私下買賣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村民買賣房屋,且允許同村村民之間合法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但需要經過村組織同意。農村宅基地對村集體所有,是按照法律規定劃撥給村民使用的福利用地。村民建造房屋後,宅基地所有權仍然屬於村集體,只是房屋所有權人屬於村民個人。而房屋買賣必涉及到宅基地買賣,處分房屋也勢必會處分宅基地,就會與村組織的權益發生關係,因此同村村民之間的轉讓行為需取得村委會同意。另外,我國法律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房屋,這就意味著村民不能賣給城市人,否則就涉嫌違法。

其次,村民出售宅基地及房屋是有限制的行為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用地有嚴格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土地管理法》第62 條第4 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也就是說,村民出賣、出租自己的宅基地後,其法律後果是不可能再獲得新的宅基地。

最後,村民未經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然而 ,農民基本上無人知道這條法規,使得《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基本上成為一紙空文,導致了農民亂佔、濫佔耕地建房現象的蔓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8條和第 17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任何非法侵佔毀損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及土地上種植物、養殖 物和畜牧物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應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作普通村民,大家要知法守法,不能抱著僥倖心理,更不能效仿他人亂佔耕地違法建房,被當做違建拆除且沒有賠償,那就是雞飛蛋打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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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農村的宅基地如果要進行買賣的話並不像商品房一樣可以隨意進行買賣,由於宅基地的特殊的土地性質(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民僅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宅基地買賣有著特殊的條件:

1、首先是購買者的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也就是說購買者需要是本村的村民或者是與本村村民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的人。

2、購房後需要符合“一戶一宅”原則。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3、並且宅基地的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滿足這幾個條件其實還挺麻煩的,所以有很多宅基地的買賣都是屬於違法的。

其次是私自在耕地上蓋房子的行為,這個可是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想在耕地上建房需要提前報備耕地改為宅基地,獲得批准後才能建造房屋,並且私自在耕地上蓋的房子也屬於違建是會被依法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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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不可自由買賣"這是一條法律,也是一條隨處可見的廣告語,人人皆知,農村宣傳欄、橫幅、牆上到處都寫得有。這不是寫著玩的,真不能自由買賣。


那麼有些人把村裡面宅基地高價賣出去,然後在耕地上蓋房子,這種情況以後將會被怎麼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首先,法律並沒有絕對禁止農民售賣房屋。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可自由買賣。意思就是不是絕對不可賣,農民在有多套宅基地條件下,是可以將多餘宅基地轉讓給其他村民的,只是不能賣給城市人,法律允許農村宅基地在村集體成員之間合法轉讓。高價賣低價賣都可以,只要不是賣給城市人。


其次,法律對售賣宅基地行為有限制。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不得將自己唯一住房出售給他人,並再此補充強調,農民將自已唯一宅基地出售給他人的,不得重新申請新的宅基地。也就是說,你賣沒有人能管你,那是你的房子,房子屬於個人私有財產,買賣自由,但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民是沒有權利售賣宅基地的,賣了房子,等於也賣了宅基地,如果你賣掉宅基地你就沒有再此申請宅基地權利了。《土地管理法》中有明文規定,農村一戶人家只能擁有一套宅基地。賣掉再申請屬於重複申請,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


再次,未經批准私自在耕地上建房屬違法建築。

農民將自己唯一宅基地出售給他人,肯定是批准不到新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還規定,農民在耕地上建房,必須依法申請宅基地,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後,才能合法修建,未經批准私自修建屬於違法建築,相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發放產權證書。

終上所述,對於出賣原有宅基地,又在自己耕地上私自蓋房的違法建築,法律只是強調不給辦理相關手續和產權證書,並未規定會對違法建築強制拆出或者承擔其他法律責任。膽大的農民,賣了再修,村集體不可能真的讓農民無房居住,這從人性化出發政策也是不允許的,像農村這種類型的違法建築目前還沒達到強制被拆出的要求,只是無權無證的私房未來一但遇上政策徵收,補償會存在很大麻煩,能不能得到補償是個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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