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疫情防控期間 客運“宰客”行為將加重處罰

1月30日,記者從昆明市交通運輸局獲悉,疫情防控期間,昆明客運經營抬高價格惡意宰客將加重處罰。

新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嚴峻,昆明市正與全國上下一道聯動抗擊疫情。然而,仍有少數不法分子,妄圖乘疫情客運市場運力減少之機,提高客運價格,議價宰客,發國難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市交通運輸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形勢需要,將按照以下原則對客運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營者進行處罰:

(一)對傳統非法客運行為的處罰

1.對於起訖點兩端在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從事非法客運的,按照《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期間,存在明顯抬高價格違規經營的,原則上按2萬元罰款進行處罰。

2.對於起訖點一端在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另一端在昆明市其他縣區(含滇中)從事非法客運的,按照《雲南省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期間,存在明顯抬高價格違規經營的,原則上按3萬元罰款進行處罰。

3.對於起訖點有一端不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非法客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期間,存在明顯抬高價格違規經營的,可視情節從重處罰。

(二)對網約車公司和駕駛員的處罰

1.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期間,未經行政許可的網約車公司違法派單的,原則上按3萬元罰款進行處罰。

2.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了經營許可,接入未經許可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按3萬元罰款進行處罰。

3.網約車駕駛員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對網約車駕駛員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疫情防控期間,存在明顯抬高價格違規經營的,原則上按2萬元至3萬元罰款進行裁量。侵犯的客體是班線客運的,按3萬元罰款進行處罰。

(三)對取得經營許可抬高收費標準的處罰

對巡遊車駕駛員違反《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主動議價提高收費標準、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宰客的,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四)對客運經營者不執行停運決定(命令)的處罰

客運經營者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發佈的決定、命令,不按要求進行停工、停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處罰。

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疫情防控期間客運市場整治行政執法工作堅持依法依規處罰,禁止自由裁量權濫用。對於“抬高價格違規經營的”,應當結合案件的情節進行界定,原則上抬高的價格為非疫情防控期間正常運輸價格的2倍左右及以上為妥。

各行政執法機構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綜合進行分析考量。對於疫情防控期間非法客運未有明顯盈利、盈利較少或者收費與非疫情防控期間相當的,一般不得適用疫情防控期加重處罰的情形。對於欺行霸市,擾亂社會治安的,及時報送公安機關。

雲南網記者 趙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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