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學生沒來上課,老師發現後第一時間聯繫家長,後報警,請問:老師要負責嗎?

珊珊20191029


我們平時的情況

題目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老師發現後第一時間聯繫家長,後報警,我們平時基本的做法和這個差不多:當發現某個孩子沒有到校,我們就會第一時間和家長電話聯繫,詢問孩子早上是否到學校,有些學生可能坐公交等原因,遇到賭車的情況可能會晚到,讓家長也及時瞭解孩子到校的情況,正常情況下,家長一般是清楚的,比如賭車啊,或者生病或者其它事情耽誤等等。也有不知道情況的,這個時候老師和家長可能都會緊急,作為老師,我們不可能剛剛發現就會覺得可能會出什麼情況,不至於採取報警的方式,但把情況 告之了家長,家長一般都會想辦法或者出來找的。我們的要求,如果家長仍然沒有結果的話,也要告訴我們老師,以便我們一起想辦法(這個時候至少要彙報給校領導,特別是安全的),如題所說,我覺得老師盡到了自己的責任,應該沒有什麼其它責任可擔了。

題外話

現在的教師職業可以說是高危職業都不為過的,老師認真負責了,管理比較嚴格,假如發現有些孩子沒有及時完成作業或者課堂搗亂的孩子,負責任的老師採取了一些“體罰”式的教育,而這四個孩子又是這些孩子中的一部分,比如恰好昨天被批評了,或者告之家長了等等,此時要真出事了,找不到人了,很多時候會把孩子失蹤的責任推到老師的頭上,這個時候你攤上的事就大了,在出現類似的事件中,老師往往最後都是被處理的。


楊鍋來了


記得九十年代初,我有個親戚的孩子上小學,因為損壞班級東西,教師讓孩子回家拿錢賠償。

可是孩子不敢跟母親張口,就每天假裝上學,然後按時回家。

這樣過了一週,老師沒有通知家長,母親忙著麻將也沒發現異常。

也許孩子最後實在承受不住了,選擇向我傾訴。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現在,不知道會是怎樣的後果?

現在幾乎沒有老師會這麼做,基本是隻要發現上課的時候有學生不在,基本都會第一時間聯繫家長,並留下聯繫記錄。

當然這麼做不全是因為負責,而是因為萬一有何後果,家長追究責任:我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聯繫家長了,我已經盡到責任,再有問題,就和我無關。

也確實如此,學生自己不到校上課,老師又能怎樣?離校期間孩子的監管責任在家長。孩子沒有到校上課,老師向家長告知這件事就算盡到了責任。至於出現什麼後果,都不再與老師有關。

學校和老師,都不是無限責任人。

這位老師擔心四個孩子集體缺課發生意外狀況,除了第一時間聯繫家長,並且報了警,說明這位老師非常負責任。

四個學生的行為影響了老師的工作,讓老師擔心,事後家長不僅不能追求責任,反而應該向老師表示感謝,並表達歉意才對。


媽咪老師


歪理!上班路上出事單位負責,學生上學路上出事就需學校負責?

當下社會有一股歪風邪氣,那就是一出現問題不是著急解決問題,而是急著找替罪羊。這在教育上表現得尤為明顯。上個學期,我們學校八四班就出現一個事,生物老師在晚上第一節課時發現班裡一個叫李銘的學生沒有見人,就立即聯繫班主任,班主任第一時間聯繫家長讓家長看看學生什麼情況還沒有到學校。結果家長來一句:“我給你們說,我把學生送去學校了。出問題是你們老師的責任,你這會趕緊去找,不要打擾我玩麻將。有消息給我打電話。”班主任當時就蒙了,有這樣的家長?自己孩子出問題不是著急找人,而是 急著把自己撇清關係,然後甩鍋給學校。

沒有辦法班主任先是看了監控,發現李銘的確是家長送到學校,結果還沒有走到校內口就跑了。隨後找了他熟識的同學,費勁千方百計才從一個網吧找了李銘。之後打電話給李銘的家長,家長才姍姍來遲,臉上掛著笑應該是贏錢了。班主任對李銘家長說:“學校和家長應該是合作關係,像你這樣學生出問題就直接甩鍋給老師的,我可以忍第一次不會忍第二次,你還是換一個班吧.....”後來在家長找到第三方保證人簽字後才留了下來。

1、上班路上出事單位負責,上學路上出事就需學校負責?

有的家長有自己的歪理“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不都得找用人單位的麻煩嗎? 誰讓我是去上班或下班途中出事了呢,單位得賠。 孩子上下學的途中出現意外了,這個學校也得賠推理成立吧。”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這位家長所說的其實是關於工傷的界定,但學生不是去上班給學校賺錢。我國關於學生意外事故的處理辦法規定。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和離校途中發生事故,學校行如無不當行為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只要學校沒有過錯就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在很多時候,即使學校沒有責任,不少家長也會把這個帽子的口到學校頭上,到學校大吵大鬧。這種現象並不是少數。如今我國有相關的法律了,對於校鬧擾亂教學秩序的行為有嚴格的要求。但依然擋不住一些家長的胡攪蠻纏。

2教師難做,學校難辦,最終承擔責任的是學生和家長

最近重慶南開中學學生在校運會接力跑中猝死,儘管學校及時做了搶救,家長不談死因直接索賠400萬。老實說,出現這樣的悲劇是我們都不希望見到的。但是學生是自願參加運動會,並且事先也沒有說自己有某種疾病的。出事後家長拒絕解剖屍體調查死因,直接甩鍋給學校要求賠償。

如果其他家長都學習他們的無理取鬧,那麼學校還敢辦運動會嗎?事實上一些學校已經不怎麼敢辦運動會,主要是風險太大了賠不起。體育課的運動強度也很低,基本上就是跑(走)兩圈就解散,長此以往學生的身體素質堪憂。還有一些學校下課不讓學生下樓到校園瘋,也是害怕擔責任。而尋根究底,原因就在於一些家長的無理取鬧造成的。

佩弦教育語:

對於學生,家長承擔的是主要的監護責任,學生到了學校以後監護權並沒有轉移給學校。學校承擔的也是過錯責任,即在照看學生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過錯,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發生在學校的就全部是學校的責任。如果學生不能夠及時到校或者發生突發意外,如果學校能夠第一時間進行搶救,並且採取措施,那麼就承擔了自己的責任。


佩弦教育


沒有責任。老師第一時間發現學生沒來校上課,及時通知家長。平時家教不嚴,散慢慣了,熊孩子才敢不上課。如果沒啥事還好。某校一名初中生不上課,班主任及時通知家長,家長挨家網吧的找,終於在一家網吧找到,孩子父親當時很生氣,朝兒子就是一大嘴巴子,兒子也不示弱,掏出水裡刀向父親刺去,怎那麼準,父親倒下了,母親懷裡還抱個二胎弟弟,哭都找不著調,面對兩個親人,母親咋辦?最後奉勸那些家長,不要"散養"


小鳳9385



我是一名工作20多年的語文老師,班主任。作為老師,進教室第一件事情是要清點人數。然後詢問班主任是否履行了請假手續,瞭解孩子的去處。

結果一瞭解孩子的去處,才發現孩子沒有請假,於是我立即和班主任老師去找人,後來才發現她暈倒在了路邊。

題主中的這位老師,首先是發現學生不在時, 立即聯繫了家長,並報了警。

學生 不在教室,老師最主要的是要搞清楚孩子在什麼地方。而題主提出的問裡,老師已經聯繫了家長,還報了警。即使孩子有什麼事,老師也沒有什麼責任了。因為老師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職責。老師沒有不管不顧,而是向家長反映情況,還報了警。

作為老師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當發現學生不在時,一定要及時聯繫班主任。班主任要及時聯繫家長,如果情況嚴重的要報警找人,千萬不要認為孩子沒有在教室裡與自己無關。

我是語文教育楊柳依依,關注語文教育關注孩子健康。


語文教育楊柳依依


當班主任二十一年了,分享一些感受了做法,供你參考。老師盡到老師的責任,但老師不必扛起所有的責任,否則我們當老師就太沉重了。


1:關於責任,班主任不應當承擔太多責任。

我連續當了二十一年班主任,帶了七屆學生。說實話,現在想當班主任的,願意當班主任的老師越來越少,我們學校每學期安排班主任,政教主任和校長都焦頭爛額,幾乎所有老師都對班主任唯恐避之而不及。以今年為例,我們學校初一年級十二個班,有9位老師是新老師,剛畢業的大學生。我本來早該退居二線了,但校長說,需要一個老班主任帶一帶這群年輕的班主任,希望我再帶一屆,把我的經驗傳授給年輕班主任。我笑了,對校長說,當了二十多年班主任,經驗沒有多少,教訓倒一大堆,當然教訓多了,也就有了一點經驗。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老師不願意當班主任,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責任太大,班主任承擔了太多不應當承擔的責任。

2:安全大於天,學生沒來上課,老師(班主任)怎麼辦?

現在學校最擔心的事情是學生出事情,尤其是安全事故。班主任最擔心的也是怕學生出事情,學生出一點安全事故,會把班主任折騰得夠嗆。提問的人想必也是一位班主任,“四名學生沒來上課,老師發現後第一時間聯繫家長,後報警,老師要負責任嗎?”這類事情其實不少見,我教書二十餘年,也遇到過學生沒來上課的事情,甚至遇到過學生沒有上課,但怎麼也聯繫不上學生家長的情況,遇到類似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辦,該承擔哪些方面的責任?

(1)在班上挑選一個非常負責的學生,專門負責考勤,如果有學生在上課時間沒有到校,就要及時通知班主任,班主任要第一時間跟家長取得聯繫。這一點真的非常重要。曾經有一位班主任,班上一個孩子下午沒來上課,晚上也沒有按時回家,但班主任竟然不知道,晚上家長打電話詢問孩子的下落,班主任才感到很緊張,如果學生真出了事情,班主任恐怕是免不了責任的。這一點不必抱怨,因為班主任承擔著班級管理的重任,學生未及時到校,班主任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是應盡的責任,這既是保護學生,也是保護自己。

(2)如果聯繫不上學生家長,該怎麼辦?

這是最令老師頭疼的問題。學生未到校,老師通過各種途徑都聯繫不上家長,出了事情,該誰負責?這種事情誰也說不清楚,真出了事情,估計絕大部分家長都會揪著老師質問。我建議這樣處理,其一,在班級群裡請其他家長想辦法聯繫,家長群的力量,是比較強大的。其二,趕緊把事情向學校領導和相關部門彙報。很多老師總是一肩承擔起全部責任,忘記了學校還有教務處,還有政教處,還有安全處,還有校長,他們不是專門設置來發號施令的,還要用來解決學生管理方面的問題的。當班主任無法跟學生家長取得聯繫,也不知道學生是否安全時,第一時間向學校彙報,學校通過各種途徑再與家長取得聯繫,或者決定是否報警處理。現在每所學校都有警校聯合崗,學校有專人與派出所聯繫,學校與派出所聯繫是比較暢通的。其三,如果事情得到解決,孩子安然無恙,事情還沒有結束,必須請家長到學校來溝通,必須讓家長清楚保持通訊暢通的重要性,提醒家長也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3)一些細節要特別注意。

學生未及時到校上課,班主任要第一時間與家長取得聯繫,第一時間真的很重要。舉個例子,如果學生下午第一節課未到校上課,而班主任老師下午第二節課才發現,才與家長聯繫,那恐怕就是失職的嫌疑了,真出了事情,恐怕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但有班主任會說,難道要我天天守在教室門口?如果我出差了,不在學校怎麼辦?我是這樣處理的,我會在辦公桌邊貼一張簡易通訊錄,如果學生未及時到校,班長可以先跟家長取得聯繫。另外,如果班主任出差,通常都會委託另外一位老師幫忙代管一下班級,而清點學校到校人數,依舊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

另外還要提醒的是,當學生未到校上課,班主任要保存好與家長聯繫溝通的電話記錄,微信記錄等,這個,其實也是比較重要的。身為家長,都不希望孩子出事,身為老師,也不希望學生出事,但萬一出了意外,責任的劃分就需要依據,只要老師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就無需承擔責任。教書不易,盡到良知和責任,盡到最大努力,就無需扛起一切責任。(原創回答,謝謝閱讀)


途蟲的百味人生


學生逃課,沒有到校,學校告知了學生家長,這已經是盡職盡責了,而且還報了警。我們學校學生偷跑出去上網,不管什麼時候,哪怕是凌晨,家長必須趕到學校跟班主任及學校領導一起去找,至到找到為止。現在有些家長把空餘時間給了麻將,逛街,找小三小四,聚會等等!都不願意跟自己的孩子溝通,互動。哪怕是跟孩子一起打遊戲,最起碼你瞭解了孩子在玩什麼遊戲,遊戲裡有什麼對孩子不好的,或者有意義的。也好過打麻將,聚會等等……


令狐青雲89088282


四名六年級女學生早上沒到學校,上課老師發現後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下午查監控後發現乘坐大巴車離開,報警,至今未找到。

客觀事實如此,學校先不要著急釐清責任,先找孩子才是。學校老師應該做的是配合警方調查四位女同學的好朋友,因為這個年齡的孩子們出行一定不會絕對秘密,會有線索可尋。解決這種事情的突破口大都是朋友們,一般也會找到。但願如此。

關於責任。六年級學生一般十一二歲,孩子監護人是父母。孩子沒有按時到校,就是家長的監護責任。教師發現問題,第一時間通知家長,教育管理方面已經履職,沒有瑕疵。只看問題描述,校方沒有責任。

但題主敘述中明顯帶有主觀色彩,讓人產生逃避責任的感覺,可信度就打折了。――趨利避害是人的特點。



花自香17


四名學生沒來上課,老師發現後第一時間聯繫家長,後報警,這種情況,學校和老師要不要負責任,那要看發現的時間。

第一,先說不用負責的情況:如果上課後的第一時間,比如,學生必須早上七點四十五到教室,然後八點開始上第一節課。

在八點十分,這四名學生沒來,老師(一般是班主任和當堂任課老師)馬上聯繫家長,通報情況,並報警。

並且,之後的尋找孩子過程中,並未發現學生進入學校,也就是說,學生根本沒來學校。

這種情況下,學校和老師,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

第二,再說需要負責任的情況:如果學生八點十分,仍然沒到,而且完全沒有請假,班主任和當堂任課老師,不理不問,直到上完第一節課(比如:8:45分),才遲遲聯繫家長,並報警。

足足錯過35分鐘,甚至更長的時間。這極有可能導致救援的黃金時段喪失。

那麼,這種情況下,學校和老師,是肯定要承擔責任的,而且,責任不一定小。

因此,建議學校各班班主任,每天上午第一節課,一定要清點學生人數和到課情況,核實有無請假。

無故不到的學生,一定要及時聯繫家長。這是每天的必備的一個環節。


董江波


請問:學校老師憑什麼對學生不到校該負責?

依我之見:四名學生的不到校(可能失蹤)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依法必須承擔監護不力之罪責,而學校己“盡職盡責”依法勿需擔任何責任。

一,本案例四名未成年學生正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從案情介紹來看:當學校在正常上課點名時發現四名應到校而未到校學習時,學校在“第一時間”迅速與其家長聯繫,並告訴家長其子女未按時到校上課的情況,督促家長儘快將未按時到校之子女護送到學校;當學校得知上述四名學生系非正在情況下而未到校,懷著對四名學生安全高度負責任的態度“第一時間”向警方報警,請求警方動用社會力量迅速尋找未到校學生。

請問:學校對四名未到校學生安全高度負責任的“盡職盡責”的行為何錯之有?

二,“未年滿十八週歲的人(四名學生)”在我國法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對於四名未成年學生的生活丶身體健康和安全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卻負有監護的法定權利和職責義務。

請問一一作為本案例的四名未成年學生“法定監護人”的父母平時對兒女的管理教育和良好的行為習慣的培育教育盡職盡責了嗎?

請問一一作為本案例四名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兒女被養成了自由散漫丶四處遊蕩丶不思學習丶經常逃學,父母採取了及時有效措施了嗎?

請問一一作為父母已明知兒女不在家長的監護督促是不會自覺到校上課的,那麼,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親自護送自己的兒女並親自送到老師手裡了嗎?盡到了監護職責嗎?

所以,綜上所析,本案例中恰恰是四名未成年學生不到校,如果出現令人不敢想象的意外的話,四名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法定監護人)才是“真正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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