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福建一批黨員幹部被處分

泉州

泉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吳移來作出逮捕決定

2020年1月4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泉州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吳移來作出逮捕決定。此前,吳移來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泉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

三明

福建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新興作出逮捕決定

2020年1月4日,根據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三明永安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新興作出逮捕決定。此前,張新興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三明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

明溪縣通報1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明溪縣夏坊鄉中溪村原黨支部書記謝芳林違規公款接待、購買土特產問題。2015年至2018年,謝芳林在擔任明溪縣夏坊鄉中溪村黨支部書記期間,通過虛列誤工工資方式套取村財資金9610元,其中7560元用於違規支付村級接待費用、2050元用於購買贈送土特產。2019年11月,謝芳林受到警告處分。

將樂縣紀委通報四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將樂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曾慶誠借培訓之機公款參加戰友聚會問題。2014年12月,曾慶誠等人赴安徽寧國參加“供銷社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電子商務創業發展第一期培訓班”期間,曾慶誠私自離隊前往濟源與戰友聚會,並將個人赴濟源訪友產生的費用納入將樂縣農友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核銷。2019年10月,曾慶誠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將樂縣餘坊鄉林場原場長肖久智套取公款違規接待問題。2013年4月,肖久智安排他人以虛列鉤機臺班費的方式套取13900元,並將該款用於抵充2012年至2013年初無法正常入賬核銷的招待費用13900元。此外,肖久智存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紀違法行為。2019年9月,肖久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村企合作推進部副經理林建清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2017年8月29日,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發通知要求暫停發放未經審批的各項補貼,林建清未經審批,將收取未入賬的林木補償款及清理盜伐材結餘工資,私自造表用於發放值班費和值班交通補貼。2019年12月,林建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將樂縣林業局黃潭林業站站長嚴可秋違規收受他人禮品禮金問題。2017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嚴可秋先後兩次分別收受黃潭鎮山場老闆送的1000元現金,共計2000元,並用於日常開銷。2019年12月,嚴可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龍巖

日前,經中共龍巖市委批准,龍巖市紀委監委對龍巖市總工會原黨組書記、副主席劉先裘(正處級)和龍巖市永定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區長盧文階(副處級)等2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分別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龍巖市紀委監委通報稱:經查,劉先裘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應當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報銷;違反群眾紀律,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經查,盧文階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職務晉升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群眾紀律,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向他人行賄,涉嫌行賄犯罪。

廈門

翔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翔安區新店鎮蔡厝社區兩委幹部蔡水寬決定逮捕

廈門市翔安區新店鎮蔡厝社區兩委幹部蔡水寬、陳麗玲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近日由廈門市翔安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審查,2020年1月9日,翔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對蔡水寬決定逮捕,對陳麗玲決定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播報多看點

潯興股份前高管吃警示函違規將公司款項轉至個人名下

福建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王立軍、曾德雄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福建證監局發現福建潯興拉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潯興股份或者公司證券代碼:002098 )存在以下問題:

2017年11月,經王立軍審批、曾德雄經辦,潯興股份將53,274,039.54元款項轉至甘情操個人名下銀行賬戶辦理定期存單。上述款項中除17,699,830.19元屬於應支付股權轉讓款外,剩餘的35,574,209.35元財務資助未經潯興股份董事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公告信息披露義務。潯興股份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王立軍時任潯興股份董事長、曾德雄時任潯興股份董事,為潯興股份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王立軍、曾德雄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責令改正;(二)監管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關於對王立軍、曾德雄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立軍、曾德雄:

經查,我局發現福建潯興拉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潯興股份或者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王立軍時任潯興股份董事長、曾德雄時任潯興股份董事,為潯興股份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警示你們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月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