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公司工作兩個星期,不想幹了,但公司以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為由,拒絕我走,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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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幾個建議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

1.知悉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提前三天提申請,交接好工作就行,有法律保護,你不旦要自己知道這個規定,還要念給他聽。你明白的。

2.合理維權

試用期的工資也不會因為不足一個月而沒有,所以要回你應得的薪酬,記得保留好出勤記錄,如果公司抵賴不給,就撥打12333投訴。

3.找好平臺

當然,你如果不想麻煩,也可以做好自己的事情然後自行離開,但是從這個公司離開後,你可以好好做下自己的職業規劃,並提升自己的能力,找個大的平臺,哪怕剛開始收入低,也儘量不要選擇不正規的公司,不利於長久發展。

讓我想起自己剛畢業的同樣經歷,不要怕,他們以為所有人都不懂法才敢這樣,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


田甜培訓


工作兩個星期還沒有過試用期就想辭職不幹,這是大家常會遇到的事,我之前就是入職一週就離職了,但是那家單位並沒有拒絕我,如果說你想走單位卻不讓你走,你需要分析原因,冷靜思考後決定去留,有可能是機遇,也有可能是負重前行。

1.從勞動法律法規方面分析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已經明示,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交接工作後離開即可,單位是否拒絕是單位單方面的事情,如果你走的正常離職程序,那麼離職後工資應當給你正常發,單位拒絕無效,想走就走,想留就留。

2.單位拒絕你辭職的真實原因

凡事必有因果,單位不可能平白無故的拒絕你走,一定是事出有因,有可能為你好,有可能為了單位好!

①單位目前招人難,放你走就會崗位空缺

小公司一般在招人的時候競爭力也很弱,同樣的崗位在招人方面如果待遇與市場持平或者比市場低,都是很難找到人的,所以招到人以後恨不得此人永遠不離職,一直為公司服務,如果你入職兩週就走的話,一是招人難,二是你走了工作崗位就得空缺,工作就會止步不前,導致公司不必要的運營損失。

②單位認可你的工作能力,覺得你優秀,準備重用你

不免有些優秀的員工能力很快就會被人發掘,優秀的員工無論對於哪個單位來說都是稀如珍寶,畢竟人才難得,所以發現你是人才時自然不想讓你流失,如果是因為這個原因,我覺得你可以考慮不走,但是要提到加薪,離職無非就是兩個原因,工資不到位,單位不行,所以因為你能幹挽留你,一定要談工資再留下,不加薪的重用人才都是耍流氓,你可以堅持己見,想走就走。

綜上,離職是個人的自由,只要與單位協商一致,正常走流程就可以,不要擔心單位不發你工資,如果真沒發,那你可以憑藉所有的有效證據仲裁。


筆記簿杏豆


這樣的事情在很多小公司時有發生,你在試用期做了兩個星期不做幹了,可以提天三天通知單位,然後直接走人,這已經履行了法定辭職程序,工資按規定必須要發給你的。

我相信大多數員工遇到這樣的事情之所以糾結的原因在於,如果公司不同意員工離職,自己直接走人了以後,還有兩個星期的工資公司如果不發,那自己豈不是拜拜忙活了半個多月。很多不正規的企業也是抓住了員工的這個心理,借員工不懂相關法律法規用以要挾員工。員工心存顧忌只能忍氣吐生。

勞動合同法制定試用期的目的就是為了給勞資雙方一個磨合期,藉此試用期希望勞資雙方能夠相互適應,更深層次近距離的去接觸,達到勞資雙方的互相滿意和平衡,這個試用期的規定並不是讓企業方拿來濫用的,並且合同法在制定之初的時候,更多是出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也就是勞動合同法的“單保護”政策。

其次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那一條法律規定了試用期不滿一個月就不許員工離職的規定,至於企業自己的相關制度有這樣的規定,也是無效的,因為企業制度的制定明顯不能和法律法規相違背。也就是說企業方單方面的規定違背了法律規定,員工根本不用那樣重視和顧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在使用辭職,只要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書面性的辭職,無論企業是否批准,員工的離職已經履行完了法定程序,可以直接走人。如果企業以此理由不給員工發放試用期的工資,員工可以帶著相關資料(比如勞動合同,工牌或者工作期間自己經手的文件和檔案資料,用於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去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予以投訴,拖欠工資的問題不需要去勞動仲裁,這種事情勞動監察大隊可以很快的給你解決了,不用有任何的擔心。

綜上所述,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工作了兩個星期不想工作了,那就提前三天向企業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三天以後可以直接走人,如果企業方不給工資,可以直接投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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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首先,不管什麼樣的公司,員工想離職,只要是走正規程序離職,公司都沒有理由阻攔。並且工資也是正常發放。而如果公司阻攔了,你得分析下原因了,可能並沒有想的那麼簡單。

  1. 在這兩週內,你的工作比較賣力,得到了領導的賞識,領導想要留下你。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可以考慮下,你是為什麼想走,如果公司有更好的發展機遇,你是會選擇留下麼?考慮好自己的情況,抓住機遇。
  2. 你比較聰明,並且在入職的兩週內,掌握了公司的重要內部機密,因此公司想要留下你。這時候你就得想清楚了,是走還是留,走的話可能要籤一些協議之類的,但這種情況在小公司很難遇到。
  3. 你的崗位招人很難,如果你說走就走,崗位空缺,對於公司來說是不利的。所以這種情況公司可能只是想暫時的留住你,等他們招到合適的人你就可以走了,像這樣的情況就看你和公司的關係了,留不留全在自己。
  4. 公司可能覺得你年幼,不想給你結算 工資,想逼著你自離且不發放工資。所以就看你怎麼和公司談判了,這個主要看公司看老闆是什麼樣的。只要是正規公司,很少有這樣的情況。

綜上是我認為可能的一些原因,不管是走還是留,和公司協商一致,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走正常程序不管是走還是留都是沒有問題的,希望以上能夠幫到你!


職場小辣椒


在一家公司入職後不久,提出離職的現象很常見,一般,公司會同意離職,辦理離職手續,但是也會出現拒絕離職的情況。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小公司招人難,而題主的工作及能力被領導所賞識,領導想讓題主留下來。

題主的工作能力正好被這家小公司領導所賞識,公司領導想讓有能力的員工留下來。這種情況,題主需要做一個綜合考慮,這家公司適不適合自己的發展,薪資是否達到自己的期望值,要是沒有達到期望值,有沒有談的餘地。

2、題主要離職的崗位不能出現空缺,否則損失較大。

公司需要招到可替代題主的員工,題主才可以離開。公司也在為了減少損失,避免出現崗位缺人的情況。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員工離職前,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試用期的工資也發放給員工。

因此,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拒絕試用期員工離職,除非試用期員工在工作期間出現重大過失或掌握公司機密需要處理。

離職不能衝動,在工作過程中不能好高騖遠,也不要委曲求全。


小可職場日記


首先我們說,在試用期期間,試用的員工是可以提前三天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工作交接完成。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拒絕員工的離職。如果你的離職程序合法。人可以照走,工資可以照拿。不然公司就違法了。

但是除了法律,還有人情。做人不要那麼太堅硬,我們分析一下幾個場景。期待對看到問題的網友有所幫助。

1、公司雞飛狗跳、人浮於事、薪酬待遇不能按時發放。你幹了2個星期實在受不了了。這種情況馬上走,按合理的流程走。如果拒絕,就保存諸如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工作存續的記錄。交接完工作就走,如果不發薪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帶身份證去勞動局填個表就行),撥打市長電話等。剩下就該幹啥幹啥。自有國家部門找他們。

2、單位還行,但是覺得自己不適合。想走遇到挽留。如果不太影響你找下一家,並且能夠保證收入待遇。將心比心,可以再幹2個星期幫幫忙。說不定會柳暗花明也不一定。畢竟現在年輕人的脾氣都比較大。下決定也比較草率。如果勞資雙方可以和諧,乾乾也不錯,工作經驗也是個人價值的體現之一。頻繁的跳槽,會影響自己的簡歷含金量。這個需要自己判斷。


總之。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沒有不滿一個月不讓走的合法依據。勞資雙方都可以在提前通知對方的前提下提出解除聘用關係。


下鄉知中


你工作兩個星期辭職,公司以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為由拒絕,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只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期滿後就可以離職。公司沒有權利強留你,也不能不付你試用期內的工資。

職場中,到處存在員工做了幾天沒過試用期離職的情況,不少公司會以員工入職時間短沒給公司創造效益,違反公司規定等各種理由拒付或少付剋扣員工工資。不少法律專家建議勞動者走法律途徑,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這只是理論上的處理,絕大多數人最後還是忍氣吞聲接受了公司的規定。

依題主的情況,走法律途徑,工作僅僅兩週,能爭取到的只有14天工資。首先收集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會打電話核實,公司自然會有各種理由應對,如果不執行,監察大隊沒有強制執行權,只會建議你去勞動仲裁。真正有過勞動仲裁經歷的人都知道,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一個流程走下來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算你勝訴了,拿到了14天工資,但你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如果用在工作上得到的工資,肯定比你爭取到的14天工資還要多。所以,在我看來,題主走法律途徑不划算,得不償失。

你提出了辭職,公司拒絕你走,可能是你的崗位特殊,公司一時招不來人接替你。拒絕你離職的理由是不滿一個月,你可以與公司協商做滿一個月再走,給足公司招人時間,儘量做到好聚好散。理論上,你已無心在公司做,公司自然也會盡快找人,不會強留你。如果一個月後,公司還不讓你走,你再走法律途徑也不遲。

以上是我的分析,有不同意見,歡迎討論。


職場行者


這個問題正常,之前有個同事來了不到一星期,就離職了。公司沒有拒絕。

一、從勞動法律法規方面分析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已經明示,試用期間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交接工作後離開即可,單位是否拒絕是單位單方面的事情,如果你走的正常離職程序,那麼離職後工資應當給你正常發,單位拒絕無效,想走就走,想留就留。

二、建議先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走仲裁

現在大環境不好,微小企業難以生存,如果我們可以的話,也稍微體諒下公司,可能他這崗位就是很難招人,好不容易招到你又要走,一走工作沒人接,業務開展受影響,所以只好出此下策來留住你


職場放大師


"公司以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為由,拒絕我走″。

這個拒絕理由很奇葩,真令人驚歎。既便是再小的公司,也不可能對《勞動合同法》全然不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用人單位卻以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為由拒絕勞動者辭職。勞動者應該怎麼辦?

勞動者在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三天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辭職,勞動者都可以不去上班,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如果遭到用人單位的拒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這種情況,勞動者肯定獲勝。

勞動者要學會依法尋找救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前看29792


在小公司工作二星期,不想幹,但公司卻不讓你在,理由是試用期不到一月。

首先一點得問清楚為什麼不讓走?個人 覺得無非就二個理由。一是你這二星期做的工作令上級領導滿意,所以不想失去你這樣的人才。二是考慮到公司自身問題,本來就是小公司,當今社會己不再同前幾年了,一個招工表貼出去就大把人來應聘。這個時代很顯然已經是過去式了,現在很多用人單位招不到人,這是常態了已經。所以你公司才會以你試用期沒滿一月為理由而拒絕你走。當你分析清楚這二點原因,我相信你肯定知道不讓你走的原因。當然走也得提前三天寫辭職信,否則你是拿不到工資的。若是提前三天交了辭職信,用人單位還是不讓你走,也不發工資你。你可以打勞動局電話,其實小公司最怕勞動局找上門,得不償失的事情。公司肯定會給你工資讓你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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