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首例代替他人考試案件獲得依法判決

近日,伊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代替考試罪一案被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甲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認定張某乙犯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張某乙單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是代替考試行為入刑以來哈密市發生的首例案件。


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甲為找張某乙代替自己參加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而加張某乙微信,通過微信向張某乙轉賬共計2500元用於購買複習資料,並利用自己的身份證信息和被告人張某乙的照片偽造了一張虛假身份證,後張某乙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順利進入考場代替張某甲參加考試,被監考老師發現後帶離考場。據被告人張某甲供述,本想通過此次考試獲得全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卻沒想到一時衝動找人代替考試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哈密首例代替他人考試案件獲得依法判決

“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公共秩序,還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本案中,對於替考涉罪的兩名年輕人,承辦檢察官也表示惋惜,並在此提醒廣大學子和考生,要秉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誠信對待人生中每一場考試,切不可存在僥倖心理從而使自己步入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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