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我钱,并且我已经胜诉,但是在执行环节无果?请问后续有什么解决方案?

Immeraike


这种情况确实也经常见到,就是俗称的“执行难”。

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来进行申报财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申报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该义务,一般还是比较难办

其次,就是自己去找财产线索,当然这种一般很难操作

希望可以帮到你


徐钦层律师


遇到这种情况,你先不要着急,无论对方有没有钱,你一定要穷尽一切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一步一步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的。

一,先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全部账号,然后申请冻结。包括电子支付,如果支付宝,微信等。

二,申请执行法官,查询他名下的曾经有过的房屋,这时有一些执行法官一般不会去给你查,建议在当地找个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如果查到像你猜测的提前转移财产,可以行债权人撤销权,通过诉讼将转移财产的行为撤销。一般如果是朋友亲友之间转让房屋,不会有真交付房款。当然了,也有可能这人就没有房产信息。

三,要求法院查找他名下有无公司,控股,参股的都查。

四,要求法院查寻他名下的车辆,包括曾经名下的车辆,同第二条一样,看看有没有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

五,申请法院将对被执行人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也上限制高消费名单。

六,申请法院查询他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住房公积金,有无保险。

八,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让法院给其下申请报财产令,这步很关键,决定着以后能不能以拒执罪追究他责任。

九,给对方手机设设置老赖铃声。

十,在出入境管理处,限制对方出境。

十一,申请法院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搜查。

十二,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拘留。

十三,如果存在拒执罪的情形,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所有的方法都偿试过了,都无效的情况下,建议,把所有的限制措施全解除掉。放风给被执行人,花钱买教训,看清这个人了。这钱不要了,养二三年,再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国家正在建立征信体系,将来对老赖的限制,影响会越来越大。耐心等待。

只要他不还钱,就有滞纳金,虽然不多,也比银行存款多,你就当存个超长期的存款了,等他退休后,再执行他的退休金,他总得考虑自己养老问题吧。


曾律师讲法律


本人曾经在执行局工作,办理过千余件执行案件,现在告诉各位几个推进执行案件的小技巧。

一是申请司法拘留。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陷入困境的时候,通过司法拘留我们有一定概率找到被执行人,当面临拘留的处罚的时候,很多被执行人都不得不正视问题的解决,拿出钱来偿还欠款。

二是申请搜查。被执行人的住处隐匿着大量的财产信息,在明确了住处之后,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被执行人住所,从而摸清对方的财产底细。

三是申请列入失信人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之后,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贷款等各类社会资源也会受限,这样对方就有可能出面解决问题。

我是法律小专家陈小彬,欢迎粉丝关注互动。


法律小专家陈小彬


这样的老赖,在现阶段是非常多。

遇到这种老赖怎么办?

建议当事人不要气馁,来日方长,和老赖斗争是一场持久战,不要指望一纸强制执行申请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以下是给当事人的建议。

第一,如果对方是年逾古稀的拾荒老人,也没什么子女亲友,说不定哪天就挂了,对这种人实在也没什么办法了。多数情况下,对方身强力壮,至少还有劳动能力,不要轻言放弃。

第二,法律规定的手段措施要穷尽。老赖该有的待遇都要有。例如,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这些老赖应当有的套餐,都要上。虽然有的老赖不在乎,但是这些措施对于需要经常贷款做业务,需要外出经营的人来说,还是非常麻烦的。至少他在银行几乎寸步难行,对他的名誉也有一定影响。

第三,要积极作为,不要等。法院有查控手段和权利,自己要积极配合进行调查,说不定有一定的收获。当然了,多数老赖都是有备而来,名下可能一点财产也没有,但是可以查一下,诉讼以来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如果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还有转移行为,那就是赤裸裸的拒执犯罪,找到证据后可以直接要求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朋友圈,博客,论坛,头条等等可以把老赖的先进事迹宣传一下,必要时可以悬赏征集老赖的财产线索。

以上回答供参考。


淮北日月升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

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六、发出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七、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八、拘传调查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十、代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十一、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十二、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十三、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十四、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进行芝麻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及《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将与21家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总对总”的网络查控机制,并陆续为全国30多个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开通了该系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五、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六、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情场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十七、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修改,原条文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务简介


现在怕的是不打官司,怕的是这样欠钱的官司胜诉后,执行起来困难。也就是所谓的胜诉了,呵呵,起诉费都要不回来。执行环节无果,说明法院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也许可能法院已经采取惩罚措施,也就是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但是这些措施的采取还要不到钱呢,所以关键的问题是要钱。

01

法院找不到财产,我们来帮法院一起找

法院执行局都很忙的,可以采取的手段就是查询,看被执行人有没有钱,有没有股票,有没有房产等等。当然这个对于没有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是有效的。对转移了财产的被执行人,怎么办?需要去证明比如他的汽车过户给别人了,证明这个车子还是他的;比如房子过户给别人了,证明这个房子是他的。当然这个证明是很难的,说实话,如果能够证明老赖持有其他的财产的,都可以将线索告诉执行法官。所以帮法院寻找财产线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02

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有的人说,你这个时候你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他能愿意么?那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执行人已经被限制了高消费,而且你的债务不大,这人不是那种欠了一屁股债的老赖,那么还是有希望的。只要被执行人想自在的生活,他就会给你和解。当然和解就是让步,本来欠100万,50万算了,只要给钱就可以,具体的数额大家可以商量。

03

经常去他家里要钱,但是一定要注意度,就是经常去

其实有的欠了一屁股债的老赖,有的还是有些钱的,但是他因为欠的太多,自己也不知道把这一点钱给谁,或者说他可能转移的有财产,而通过普通的执行程序,查询不到啊。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人来帮忙了,他欠你的钱,你去要总不违法,经常去。我听说过这招还真管用过,是听一个朋友说,他是一天三去,也不闹,最后给这家伙搞烦了,就把他的钱还了。

结语

也许上面三个办法都不管用,这说明了并没有一定有效的办法,此外如果这个人交了养老保险的,到了退休年龄,执行他的退休金也是可以的。要账可是个技术活,当然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因为那是犯法的,要钱把自己要进去也得不偿失。希望国家加大老赖的惩罚力度吧。


究法通律


遇上这种情况,希望你心情平静下来,不能打电话去要,有可能构成软暴力讨债,不能去他家去要,有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也不能追着屁股要债,有可能构成限制人身自由罪,若有幸见上欠款人一面,你得赔上笑脸,怯生生的问一下能否还点钱,若人家理都不理你,你只能去寻么点后悔药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你怎么做才能如何讨回你的血汗钱,你得慎重的好好想想


沙漠高青


如果经过法院执行,确定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那基本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法院基本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至于失信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惩戒措施基本都会采取,法院的执行工作到此基本为止,不会再采取其他措施。对于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个要申请人本人自行去调查和查找财产线索。问题提到的提前转移财产的问题,这个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被执行人房产过户的具体情况。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或导致债务无法清偿情况。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要求撤销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叶律师


既然已进入执行阶段。

如果再能找到人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并非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请原告给予以谅解。

毕竟别人不是不还钱,而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那么法院最多限制其高消费。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或者是给予拘留。

如果被这些人玩起了失踪。法院又在其名下没有查到任何财产,那么很可能会终止本次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能力再恢复执行。

当然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别说只是债务纠纷,就算他是个杀人犯,找不到人谁也拿他没办法。

顶多把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或者对其进行布控。

原告也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是找到被执行人,协助法院进行执行工作。

法院是一个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地方。而执行局是执行法院判决的指令。一切都要照程序走。





异乡超哥


如果被告名下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也没办法。

现在,虽然你可以拘留,把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手段,但是,对于身无分文的人来说,这些又有多大效力呢?

所以,只能说,民间经济活动,本来就包含着风险,如果从事经济活动,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欺诈等违法行为,那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双方就应该自担风险,毕竟,天下没有只赚不赔的买卖。

当然,我说自担风险的前提是,对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也不存在欺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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