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职,法院可以冻结、执行、扣划其住房公积金吗?

宁静致远Hy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的基金,被执行人在职,法院是否可以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冻结、执行、扣划其住房公积金存在很多争议。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说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从理论上讲属于强制执行的财产范畴。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要视情况而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各地法院也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人民法院当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执行、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执行住房公积金必须依法进行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并且需要依赖住房公积金清偿住房贷款时,就不能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

如果被执行人不只有一套住房,不需要依赖住房公积金还贷,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的状态,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在满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法院可以冻结、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但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扰乱住房秩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有利于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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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职,法院可以冻结、执行、扣划其住房公积金吗?

人民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在2013年7月31日

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的答复,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冻结、执行、划扣的。



破天晓


目前可以冻结,但是提取有些地方公积金和法院有文件必须符合才可以,不是说法院冻结就可以通过司法划转


龙在温州1


完全可以,现在也可以协调公积金部门直接扣划。需要执行法院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直接扣划。


邪神36


法院可以扣划住房公积金


数字字母界亚军


可以冻结,提取应符合条件


金家老叔


以安徽为例,最高法给安徽省人民法院的回复:1.可以冻结。2.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支取条件,并且要保证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可以扣划被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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