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再无城乡差别 唐河法官兑现“同命同价”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再无城乡差别   唐河法官兑现“同命同价”

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签下调解协议 本报记者 王勇 摄

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统一三类人身损害案件城乡赔偿标准,这意味着,我省将终结“同命不同价”现象。在此基础上,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一周就调解了8起此类案件。

2019年8月29日下午,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穿越马路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10月24日,方某的亲属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后,由于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死者方某是城镇人口,原告亦未在指定期间补交诉讼费,当年12月7日按原告撤诉处理。

就在方某一家深感失望时,当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发布统一损害人身赔偿城乡标准试点相关情况,这也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将终结。该标准发布后,方某一家欲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经工作人员引导后,将案件引入唐河县人民法院“道交一体化”平台进行调解。调解前,法官刘永晓详细说明了新发布的《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在这个标准下,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这三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计算不再划分城市、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020年1月8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方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32000元。承办法官刘永晓说:“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能减小城乡差别,实现公平赔偿,让老百姓更加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高了我们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工作效率,仅一周时间,我们就成功调解了8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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