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687 證券簡稱:華訊方舟 公告編號:2020-006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華訊方舟”)於2020年1月16日知悉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關於對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處分決定》的主要內容:

當事人: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寶田一路臣田工業區37棟;

吳光勝,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沈衛,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張崢,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經查明,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業績預告》中稱,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200萬元至1,800萬元。公司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2018年度業績快報》顯示,2018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701.94萬元。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將2018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向下修正為-48,833.09萬元。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2018年度實際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48,833.09萬元,與公司《2018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2018年度預計業績下限差異達50,033.09萬元,且公司發佈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不及時。

華訊方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第11.3.3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吳光勝、董事兼總經理張沈衛、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張崢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華訊方舟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和第17.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光勝、董事兼總經理張沈衛、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張崢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吳光勝、張沈衛、張崢對本所作出的上述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

對於華訊方舟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二、有關事項的整改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特就此事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在今後的經營管理中,公司將督促相關人員加強對《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忠實、勤勉義務,確保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斷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三、本次處分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處分決定不會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特此公告。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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