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制度設計 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綠色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節約資源、應對氣候變化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主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政策文件對發展綠色金融作出了明確要求,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發展綠色金融助推綠色發展的決心、魄力和智慧。

供給側和需求側兩端發力,實現綠色金融發展的可持續性

在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海洋強國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戰略中均有綠色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全球產業綠色化、智慧化的浪潮中,綠色金融大有可為。目前我國綠色金融屬於政策推動型,試點地區通過給金融機構和企業(項目)一定的獎勵或補貼等措施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如果不在供給側和需求側兩端發力,將難以實現綠色金融發展的可持續性。

因此,要進一步創新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要繼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並在綠色融資租賃、綠色保險、碳資產質押融資、林業碳匯、溼地碳匯、海洋碳匯等領域創新發展。集聚發展綠色產業,倡導綠色消費,壯大綠色金融需求側。集聚發展綠色產業,激勵倡導政府綠色採購和社會公眾綠色消費。通過鼓勵購買環境標誌產品、“三品一標”農產品、綠色建築、新能源汽車等綠色消費行為支持綠色產業發展,進而壯大綠色金融需求側。

完善“責任-壓力-響應”與“激勵-動力-響應”制度

目前綠色金融“自上而下”的頂層政策推動意願較強,而“自下而上”的綠色金融供給者和需求者的積極性尚待提升,亟需完善相應的責任機制和激勵機制。

一要明確金融機構等主體的環境審查義務責任,完善“責任-壓力-響應”制度,形成“硬約束”。“硬法”(硬約束)主要通過完善制定國家法律法規的形式。以綠色信貸為例,國家層面應適時修改《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借鑑美國《超級基金法》等做法,明確銀行對項目環境影響的法定審查義務和法律責任。同時,銀行的責任應有一定的邊界,應規定銀行盡職免責的法律責任。銀行責任應類似於《公司法》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的“謹慎管理人”義務責任。二要改進補貼激勵的方式,完善“激勵-動力-響應”制度。以綠色信貸為例,國外做法一般不直接對金融機構或企業補貼,而是對綠色項目/產品(例如綠色建築、低排放汽車等)評估後,給予綠色項目/綠色產品的需求者/購買者優惠利率進行激勵,利率差額由政府補貼。在國家層面上,對綠色信貸還可以規定實施定向降準、降低資本充足率等措施;綠色債券可考慮規定免除綠色債券機構投資者的所得稅。

完善綠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保障綠色金融發展並防範化解風險

一是完善制定綠色企業(項目)的評價標準和綠色金融統計制度。通過標準制度,界定企業(項目)的“綠”與“不綠”,區分“深綠”、“中綠”和“淺綠”,有助於綠色金融的數據監測和統計,並加強扶持政策的精準性。

二是綠色金融與大數據、金融科技相結合,完善制定綠色融資主體認定系統。企業(項目)的綠色標準制度制定之後,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稅務部門、大數據管理部門等對接,獲取和共享相關企業(項目)的清潔生產、環境處罰、環境信用、科技創新等信息,破解信息孤島、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三是完善建設綠色金融綜合服務平臺,促進金融資本與企業(項目)的對接。通過平臺集聚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併發布眾多金融產品,有助於企業的選擇;通過平臺共享融資主體的納稅、用水用電、節水節能、環境保護、訴訟、執行、資產等資料信息,有助於金融機構對企業(項目)的風險審查評估;通過平臺企業可以發佈融資需求,供多家金融機構評估與競爭。通過線上選擇+線下服務模式,提升融資效率和融資服務水平。

四是完善綠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統,強化綠色金融監管以及風險的防範化解。通過管理系統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強化綠色金融的事前調查評估-事中管理-事後評價制度,全過程監控。

五是開展交流合作,建設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綠色金融中心。加強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集團、歐盟等的合作,吸收借鑑國際先進的綠色金融發展規則與經驗,建設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綠色金融中心。例如同處粵港澳大灣區的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等地金融各有優勢和特色,應加強互補合作、協同發展,創新機制體制,聯動資金、市場和規則,建設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廣深港澳綠色金融走廊,並助力美麗灣區建設。

本文轉自廣州日報(1月13日發表,作者:古小東,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廣州市人民政府決策諮詢專家,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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