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減持股票要提前公告,為什麼減持可轉債可以賣了再公告,這樣合理嗎?

淡淡禪風


可轉債是一種特殊的的投資產品,股東尤其是大股東和高管減持究竟應該遵循什麼規則,是遵循股票規則的讓二級市場先走原則,還是遵循債券的無需公告原則,目前法律規定是無需提前公告,實際上是按照債券來處置。

可轉債股東沒有公告減持惹爭議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成股票,但是可轉債另一個特點,就是會跟隨正股價格上漲而上漲,漲幅也可以很大,但也會跟隨正股價格下跌而大跌,這就需要考慮大股東和高管的信息優勢,避免大股東和高管利用信息優勢,先走損害二級市場投資者利益的事情發生。

泰晶科技最近搭上華為概念順風車,股價連續5個一字漲停,第六個交易日一字漲停開盤,但最終放量大跌8.61%,從17.66元算起,股價最高是33.3元,最高漲幅13.66元,正股大漲,可轉債內在價值也升高,可轉債也不甘示弱開始走上牛市之旅,從104.25元一口氣漲到209.90元,漲幅84%。但是7月2日大跌28.16%,因為可轉債跟隨正股走勢也是先漲後跌,投資者的損失要比下跌28.16%大的多,價格從209.90元跌到收盤價是137.94,最低是135.50元,筆者寫此文之際繼續大跌7%左右,要小於正股跌幅。

可轉債是跟隨正股漲停打開股價下跌而下跌的。因為可轉債價格已經偏離內在價值。泰晶科技可轉債在2017年12月15日發行,2018年6月21日進入轉股起始日,轉股價設定為17.9元。那麼面值100元的可轉債轉股的話將獲得(100/17.9)5.59股,對應昨天收盤價26元,市值為145元。昨天可轉債價格是135元,從收盤價來看可轉債並沒有高估,所以今天跌幅也小於正股。

但問題是按照可轉債最高209.9元和正股26元收盤價計算,那麼可轉債價格就嚴重高估了,也就是說投資者以209.9元的價格買進了價值145元的可轉債,所以昨天可轉債出現大跌,令投資者損失慘重,今天泰晶科技股價跌停,可轉債繼續跟隨正股大跌。

股票價格有漲有跌很正常,泰晶科技短時間股價暴漲帶有炒作成分,導致價值高估,公司一季度淨利潤虧損118.38萬元。三個漲停時候,泰晶科技公告,公司股票於2019年6月25日至27日連續三個交易日漲停,公司主營石英晶體諧振器,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業績下滑,公司靜態市盈率約為102.63,公司處於行業較高水平。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理性決策,謹慎投資。

可是資金依然瘋狂,繼續炒作,再來三個漲停,最後一個漲停中午時分突遭炸板,相比漲停價到收盤價,全天下跌近17%。股價振幅之大,令投資者為之側目。

正股相對於可轉債來說,可轉債沒有漲跌幅限制,跌幅也就不斷擴大,遠超正股跌幅,令投資者頗為無奈。

泰晶科技正股和可轉債大跌,與大股東減持可轉債有沒有關係,只能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7月2日泰晶科技早間發佈公告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喻信東先生、喻信輝先生等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減持其所持有的太晶轉債合計215,010張,佔發行總量的10.00%。

但是市場並沒有出現警惕之心,心存敬畏,股價依然漲停,可轉債依然大漲,可能與遊資持倉有關,遊資如果以大跌開盤,那將損失慘重,因此只能選擇誘多開盤,吸引資金繼續跟風,中午時分選擇砸盤離場。因此投資損失要責怪泰晶科技股東減持恐怕有點牽強。減持公告發出以後,繼續追高買進,能夠怨誰呢?誰也不能怨?只能怨自己風控沒有做好,心存貪婪。

說穿了就是無知和貪婪害了自己,而不是股東減持害了自己,即使股東不減持可轉債,泰晶科技和可轉債也不可能只漲不跌,只不過是時間而已,只不過是誰虧錢問題,只不過是被誰割韭菜問題。

股東緣何要減持可轉債,在於獲利豐厚,也在於這個價格不可能繼續,即使按照最高價33.3元計算,一張可轉債內在價值也只有186.1元,與209.9元價格存在較大的差距,何況可轉債初始價格是100元,股東減持價格暫時不知道,但應該獲利豐厚。有這種豐厚利潤,放在誰身上都會最大程度減持,如果沒有10%的減持限制,說不定減持會更多。。

根據上交所上市規則11.8.2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總量20%後,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報告期內和公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股票。

從這一規定看,泰晶科技股東減持10%可轉債完全合規合法,沒有任何可挑剔的地方。既然合規合法,我個人覺得沒有必要去責怪股東減持行為,資本市場是一個講法治的地方,不能以感情說事。

可轉債減持規定合不合理

可轉債與股票減持規定相比,主要在於減持比例和減持公告順序不同,股票減持是事前公告,可轉債是事後公告,減持比例可轉債是10%而股票是三個月內二級市場交易不超過1%大宗交易不超過2%。

可轉債以前極少存在,只是銀行發行比較多,監管作為一種債券看待,忽視可轉債的期權性質,

但是A最大問題就是逮住融資機會,不管以什麼方式,一律暴增,可轉債短短時間就爆發式增長。

隨著可轉債數量暴增,可轉債減持規定需要重新審視,那就是不能以債券看待,而是更多的以股票看待比較好。

大股東和高管減持可轉債也會影響投資者情緒,從而影響到可轉債價格,另外公司基本面變化也會影響正股價格,自然波及到可轉債價格。還有一點就是可轉債實施T+0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投資風險有的時候是很大的,而大股東和高管具有信息優勢,因此可轉債減持需要秉承二級市場先走為原則,也就是參照股票減持規定,需要提前公告,公告以後才可以減持。


杜坤維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首先上市公司股東持有股票需要接受證監會的監管,大規模減持股票很有可能引起股民恐慌導致公司股價暴跌故而需提前發公告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但可轉債作為一種債券只是債權的證明。上市公司在發行可轉債時已將其列入資產負債表進行公示,股東拋售債券只是一種債權的轉移,上市公司資產負債情況並沒有發生任何改變故無需提前公示。


掘金的光頭


根據相關規定

1.當首次買入股份比例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旅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訴報告、公告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到百分之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5,均應及時旅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和報告後兩日內不得進行買賣交易。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百分之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百分之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百分之5以上的,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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