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逃到外地又自動投案這是自首嗎?

荼蘼未盡


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又自動投案的,不構成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構成自首的情況主要是二種:一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的,該逃跑行為不構成新的犯罪,之後自動投案的,不符合上述第一種情況,不屬於此情況下的自首。

根據上述第二種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構成自首。而在本案中,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說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原有的犯罪事實,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後又主動歸案的,但沒有交待新的犯罪事實的,依法不構成自首。

如果是交待了新的犯罪事實的,那也只是針對新的犯罪事實而言構成自首,對原已經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仍不構成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提供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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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根據刑法第67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是自首。自首包括了“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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