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新羅區探索建立“生態司法+”機制 助推河長制深入開展

新羅區探索加強人民法院與河長制辦公室及其成員單位協作聯動,構建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合作的“生態司法+”的工作格局,助力新羅區河長制的深入開展。

龍巖市新羅區探索建立“生態司法+”機制 助推河長制深入開展

1.構建“生態司法+”機制,服務保障水環境綜合治理。區人民法院在區河長辦設立法官工作站,根據區河長制辦公室按照新羅區流域情況和鎮街搭配的原則確定的督導組分工安排,將全區20個鎮街劃分為4個片區,選派4名護河法官,分別對應聯繫河長辦督導組4位成員,掛鉤聯繫所負責片區內各鎮(街道)河長、村級河長及河道專管員,在各鎮(街道)轄區內河道,建立“河長+法官”制度,開展司法服務。區人民法院為河長辦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法律服務,提升執法能力;落實涉河涉水領域兩法銜接工作長效機制建設,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針對水汙染嚴重的重點區域、重點問題,配合開展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涉河涉水違法犯罪。

2.建立“生態司法+綠色矯正”機制,司法助力“河長制”實施。借力區河長辦統籌安排職能,區人民法院建立綠色矯正機制,與司法局社區矯正中心聯合,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員,將巡查河流納入社區矯正方案,由人民法院發放“巡河令”,要求犯罪人員在緩刑考驗期內,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除了服從矯正機構的管理教育外,還應參加所在鎮(街)、村(社區)等組織的巡查河流活動。

3.完善“協作聯動對接”機制,深化信息共享平臺的建設。加強在信息化平臺建設和大數據應用方面的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依託聯動平臺,建立與河長制工作職能發揮相配套的水生態環境協同司法保護制度,推動九龍江流域共同治理。

4.健全水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三聯四前”化解涉水矛盾。建立生態環境糾紛調解“三聯四前”(即三聯:部門聯動、分級聯動、對接聯動,四前:預判做在預防前,預防做在調解前,調解做在信訪前,信訪做在激化前)多元化調解機制體系,多元共建、多元協調、多元化解生態環境糾紛。通過預判前移、調解前置、防線前設、確保生態環境糾紛“早排查、早介入、早調解、早推進”,綜合運用法律、政策、道德、輿論等手段多管齊下,預防和化解涉水生態環境矛盾糾紛。

5.發揮“護河法官”審判職能,依法裁判涉水案件。第一、從嚴懲處涉水環境刑事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從重、從快審判嚴重汙染環境的案件,嚴厲打擊非法侵佔水域岸線、非法制砂採砂、畜禽養殖、擅自取水排汙、非法採礦洗礦、傾倒廢棄物以及電、毒、炸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領域犯罪力度。第二、依法審查涉水非訴行政案件。大力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保護水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從快審查涉水非訴行政案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從快准予強制執行。

龍巖市新羅區探索建立“生態司法+”機制 助推河長制深入開展

6.建立“案件專報”機制,發揮司法能動性。

充分發揮生態司法+河長制模式,按照“一案一上報”、“一案一總結”的機制,及時上報裁判文書,總結典型案例,總結生態司法保護的好經驗、好辦法,科學研判案件變化新態勢,為協同配合提出可借鑑意見和建議。河長辦成員單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疑難或難以把握的案件,人民法院及時提供法律服務幫助解決涉法問題,開展“兩高”關於嚴重汙染環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的培訓、加大教育宣傳力度。依託河長辦及其成員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公開曝光涉水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法治觀念,實現法律效果和環保效果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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