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到底該怎麼運行?

劉平安

在很多地方,“河長辦”的牌子掛到了鄉鎮這個層級。作為一種制度設計,“河長”的概念已經深入人心。身為“河長”,應對某條具體的河流負總責,不僅要保證生態流量,更要水質達標。為此,“河長”必須加強綜合協調,科學調度,通過優化行政資源的利用,形成工作合力,維護該河流的生態健康。

“河长制”到底该怎么运行?

一條河流被汙染了,主要的破壞因素有兩大方面。其一,源頭的潔淨水被梯級開發了,導致中下游喊渴,沒有足夠的新水流入起到稀釋汙染物的作用;其二,河流兩岸設有各種排汙口,匯入後不斷惡化幹流水質。筆者曾組織對幾條河流的水質進行綜合調查,都發現沿程水質的波動與排汙口的設置直接相關,通過排汙口匯入的水型汙染物越多,其下游的幹流水質下降越明顯。

綜上所述,改善一條河流的水質,“河長”所要努力的,一是通過水利部門優化對水資源的調度,將更大量的源頭活水下洩到中下游河段;二是沿程截汙,降低汙水匯入後對幹流水質的影響。入河排汙口廢水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農村段的農業或畜禽養殖廢水,二是城區段的生活汙水,三是園區或單個企業排放廢水,四是混合廢水,責任主體分佈在農業、畜牧、住建、環保、開發區等多個部門或單位,需要分別承擔汙染防治任務。

“河长制”到底该怎么运行?

在當前的行政體制下,“河長”要有所作為,一是抓沿程地方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確保其對所在河段水環境容量的開發利用不超過分配的定額;二是抓相關職能部門,比如城區生活汙水的處理,由住建部門統一負責,地方黨委、政府只是配合徵地拆遷等,相應明確各自的責任邊界。特別對於環保部門,只是“河長”可以調配的力量之一,在這個大格局中,一是監督工業排放口的汙水治理效果,二是在設定的幹流斷面開展水質監測,評價各單位或部門的履職情況及水質改善程度。 過去,只要河流水質下降了,總是環保部門被考核扣分,這就出現了作為裁判員的環保部門受罰,而住建、農業、水利、畜牧等運動員單位卻無動於衷的現象,不利於實現流域水質管理目標。推行“河長制”,則“河長”可以充分發揮下級黨委、政府和本級職能部門的作用,條塊結合,將防治汙染的力量統一起來,從制度設計方面提供了堅強保障。

“河长制”到底该怎么运行?

“河長制”的關鍵在於“河長治”,治理河流水質的要害則是規範對入河排汙口的管理。為此,首先要全面排查入河排汙口的數量,摸清家底;第二,調整、優化入河排汙口的分佈,做到“一排口一檔案”,並可立牌子,標註主要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第三,明確責任主體,分別改善各個入河排汙口的水質,動態提高排放限值;第四,對入河排汙口的水質開展監督性監測,建立相應的獎罰制度。只要每個入河排汙口的水量和水質不超過核定值,幹流水質也就可控了。

“河長”一般由地方黨委、政府的實職領導擔任,工作的權威性毋庸置疑。正因為具有這樣的資源優勢,更要研究操作層面的細節問題,抓住根本,管在點子上,做到事半功倍。“河長”們的政治站位都很高,使考核斷面水質儘快達標的願望也很迫切,這就需要理清思路,理順機制,找準切入口,依次把每個入河排汙口管理到位,實現水清岸綠、河岸線也是風景線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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