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該怎麼辦?

職說社保


《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i人事


我巴不得公司給我寫的是辭退,這樣我就可以拿著證明找公司要賠償金了,起碼是N+2的賠償金,這個廠已做了6年了,那就要賠償我8個月差不多5萬的工資了,公司已在走下坡路,來了6年只加過一次工資,看不到任何前景,也呆膩了。


陳剛4064


離職證明給你開辭退?不知道你們公司HR是不是來搞笑的,如果他能保住飯碗就不錯了。首先恭喜你!記住!一定要在這份寫有辭退的離職證明上,蓋章公司的大印!

拿了這個離職證明,你可以幹嘛呢?

第一步,你可以去領失業保險,具體看你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和當地政策,同時一些地區還有針對失業人員的補貼,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幹滿一年補償2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步,不要找公司談判,直接去走勞動仲裁,說公司給你辭退,未給任何補償金。拿著你手裡的離職證明,100%贏。

公司補償你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全年的平均工資。做幾年發幾個月的。

我們正常到一個公司上班,公司要繳納的五險一金中,已經包含了失業保險金

這個失業保險金只有在公司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領取,你自己辭職的,是不可以領取的。所以如果是公司裁員、開除等情況,一定要讓公司給你出具一份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這樣你才能拿到補償金和失業金。


愛樂團雨露


看到這麼奇葩的問題!有些從業不久的HR就覺得非常詫異:這怎麼可能呢?應該是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搞錯了吧!

以我HR從業23年的經驗告訴你:天下無奇不有!

為了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還是從離職證明的作用開始吧!

一、離職證明究竟有什麼用處?

可以這麼說,離職證明有兩大用處:

第一,證明你曾經在這家公司工作過。一般來講,剛工作沒多久的人,離開某家公司之後,非常需要這個“離職證明”,因為新公司要看這個東東,這個東東既能證明這位員工曾經在這家公司工作過,並且還證明目前兩者之間已經結束勞動關係,勞動者不會存在著腳踩兩隻船的現象。

不過,如果是職位很高,已經工作很多年的高管,是不需要這個離職證明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職位很高的話,新的用人單位會啟用背景調查方式,也只有背景調查這種方式才是最可靠的,像求職者留下來的原單位上級的聯繫方式、還有離職證明等等,可能都是假的。但是,職位很低、工作經驗不久的求職者,新用人單位是不可能採用背景調查方式的,因為背景調查的成本太高,並且有時候因為職位太低,背景調查這種方式竟然失效。那怎麼辦呢?於是,有些用人單位就要求應聘者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第二,如果離職證明上面記載的是被炒掉的話,還可以領取失業金。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大家看到了沒?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寫得清清楚楚:“(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二、企業的HR為什麼這麼做?

一般來講,離職證明的格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證明該員工在原單位的職務,並同時證明該員工已經離職,但沒有說明離職的具體方式:到底是自動離職還是被公司辭退。另一種是既證明了該員工的職務,已經離職,並具體寫明離職的方式為辭退或者是辭職。

這種離職證明,沒有寫明離職的方式。

這種離職證明,已經寫明離職的方式。

如果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的,竟然被填寫成辭退了!這是為什麼呢?

筆者剛畢業沒多久的時候,就曾經經歷過這樣很奇葩的事情!公司裡有一位非常優秀的銷售員提出離職了,老闆不同意,畢竟他個人的銷售業績太好了!結果呢,這位員工跟老闆吵了起來!說要去告老闆,同時,還勸其他同事一起走!後來,這位銷售員走了,但沒過一個星期,又回來要我寫離職證明。我向老闆請教:如果不給他寫離職證明的話,他會在前臺那裡大吵大鬧的,該怎麼辦呢?老闆“支招”說:就給他開一個辭退的證明吧!讓新單位知道他就是一個刺頭。

最後,我跟這位業務員說:老闆只同意開辭退的離職證明,不願意開辭職的離職證明!你要不要?

結果呢?這位業務員還是要走了這張被辭退的離職證明。

三、拿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能起訴原公司要賠償嗎?

大家請注意:離職證明和離職申請書是分開的。離職申請書的法律效力更大。所以,想拿著上面寫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去告原公司,是告不贏的。


陳權高級顧問


《離職證明》上的“辭退”,真的沒關係嗎?

恐怕新單位會誤會。

假想:

你的面試很成功,順利取得了offer,人力資源部通知你準備入職材料。

但,人事專員在審核入職資料的時候,忽然發現你的《離職證明》上寫的不是“因員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而是“被辭退”,想想此時人事專員心理陰影面積。

於是她一邊“安撫”你,讓你稍等下的同時,一邊“悄咪咪”地給她的領導發信息,“領導,新入職的XXX,他的離職證明上寫的是公司辭退,要怎麼操作?”。

然後領導也“悄咪咪”回覆:什麼情況,拿來給我看看。


而這個事態的一般有兩種走向:

1、公司因入職資料審核未通過為由,拒絕了你的入職。

畢竟你是“被辭退”,與你面試時陳述不符,雖然你可能啞巴黃連,但你沒有第一時間與原單位HR溝通、修正,則存在“被辭退”是事實的可能,所以不錄用也在情理中。

2、公司依舊給你辦理了入職,但後期“被辭退”這個印象,像一個小疙瘩一樣,躋身在HR對你的印象裡。

通情理的HR,進行了一輪背調,在溝通中瞭解,原來不是你的鍋。於是,你還是順利入職了。

但是在後期的職場晉級中卻遇到了許多阻礙:

原來背調的HR相關人員離職了。

你人事檔案的資料裡的《離職證明》還郝然寫著“被辭退”。

所以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建議還是找原單位的HR溝通重新開具一份《離職證明》。


夏伊1691


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但是公司HR不夠專業,很有可能是想噁心一下該離職員工,所以在該員工的離職證明上,將離職原因寫是被公司辭退,題主想知道遇到這樣的事情應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對涉事HR人員的工作態度與敬業精神表示懷疑,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分析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兩方面:

  • 該HR在開據離職證明時,是在原來被辭退的某員工的離職證明資料進行的修改,但是在離職原因一欄上,出現工作疏忽沒有修改到,以致於最後在離職原因一欄內容上,還是顯示的被辭退。

  • HR對該離職員工有個人私怨,導致在出具離職證明時,出現不理智、不成熟的工作態度,因為想故意噁心一下該離職員工,並想通過此手腳為該員工以後找工作帶來困擾。

不管是基於何種原因,公司都會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給公司帶來了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更面臨因為自己的工作失誤或自已的不成熟行為,讓公司損失一筆不小的經濟賠償。那這位員工應該怎麼辦呢?

01.核實出現這種錯誤的原因是什麼?

首先離職員工應該核實一下公司出具這份“被辭退”離職證明的原因是什麼?

HR同事在整理離職證明時,因為其工作疏忽導致修改不夠仔細導致錯誤。還是因為HR人員因個人私怨存在個人報復行為。為此根據不同的出發點,採取不同的方便。

02.如果確實為HR同事開具離職證明是出錯。

如果是HR人員因自己工作疏忽出現這樣的紕漏,那可以要求重新出具一份離職證明即可。

03.如果確實為HR同事因個人私怨惡意報復,想給離職人員帶來後期困擾。

如果是HR惡意為之的行為,那完全可以據此離職證明,要求公司支付賠償費用。

賠償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明明是主動離職,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出現這樣的情況我更願意理解為員工的工作疏忽導致,出現報復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有員工據此機會惡意報復,那這位離職員工就真的是撞大運了。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卻在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這家公司的HR得有多麼不懂法律常識?抑或者這家公司得有多麼對你不滿,冒著自己要賠償的可能也要寫你被辭退?

2019《勞動法》有明確規定,辭退員工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滿足部分條件。條件包括: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涉及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公司離職證明上寫辭退,而題主也沒有出現可能會被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的問題存在,題主不妨找HR與公司探討,辭退賠償事宜。公司若拒不賠償,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投訴或勞動仲裁。

【離職證明上寫辭退,自然可能會對題主的下一份工作造成影響】

事實上於大多數HR不夠專業或怕麻煩的公司而言,他們會擔心被辭退的員工是否存在如下問題:

1、該員工是否能力不足?

2、該員工是否不好管理?

3、該員工職場人際關係是否存在障礙?

4、該員工是否好鬧事?

但於lily看來,當前環境下,每年被裁員的員工也不少,其中不乏企業自身市場、戰略、管理等各方面原因。lily看有題主回答說寫辭退會有極大影響,但lily認為,做為企業管理者不關注是否員工能力與公司崗位是否匹配,而過多關注員工上一份工作被辭退的原因,不妨好好溝通,弄清楚實際原因,這樣才格局是否還是略低了些。

【結語】

總之,離職證明上被寫辭退,題主完全不用擔心,好好溝通,爭取自身權益。



人在職場lily


我嚴重懷疑,這個HR是敵方公司派過來的臥底。

居然有人會傻到給員工的離職證明寫上“被辭退”。即便真的是被辭退的,按理來說,企業也會千方百計想讓員工寫成“主動離職”才對。

莫不是,這個HR,靠死記硬背獲得了這個崗位,然後把這套程序記反了?

“辭退”對公司的影響,還是蠻大的。再多來幾個,企業賠錢都得賠破產。

那麼,如果寫成了“被辭退”,會對離職員工帶來哪些改變呢?

01

再找工作,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被辭退,招聘公司會有顧忌

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再新入職一家公司,結果用人單位看到你提供的是一份被辭退的勞動證明,心裡會怎麼想?

這個時候喊冤說,“上家單位HR寫錯了”,我相信沒人會相信。

畢竟這個“喊冤”看起來太假了。哪有HR會做這種事?雖然,那個敵方派來搗亂的HR,確實就做了這種事...

02

可以找上家單位索賠勞動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企業辭退,員工是可以獲得“n+1”的賠償的。

n代表在這家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算半年。

很顯然,如果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做的時間比較久,獲得的賠償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關鍵是,這還不會影響自己接下來繼續找工作。如果是領取失業金,就不能找工作了暫時。

03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自己不著急找工作,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雖然這個錢不多,最多最多也就只能領取24個月的,但“螞蟻腿也是肉”,如果自己真想要這筆錢,也不是不可以。

領取失業金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所以,此時要做的就是進行第三項工作。

唯一的問題是,如果自己重新找工作的工資,明顯比這筆失業金要高,顯然不是很划算。所以就還是趕緊再找工作靠譜。

所以,如果被寫成了“被辭退”,有好也有壞。

不過,作為一個正直的人,我相信你是會和公司溝通清楚,重新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的。而不會藉此故意訛詐公司。

我說得對不?

我是@次等大叔,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辭退有補償金的大哥,你賺了,先什麼都不要說,離職單拍照,辦完以後跟他要補償金


喵仔的幸福生活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就要了解什麼是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到底有什麼作用。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證明的作用: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員工明明是主動辭職,但離職證明上是寫的被辭退。碰到這樣的事情首先要找清原因。1,有可能是人事部幫你出具離職證明的時候筆誤造成的,這種情況比較容易處理。2,也存在部分企業刁難離職人員,故意將主動辭職寫成被辭退。

結合以上兩種原因,第1種情況是比較容易處理好的,直接找人事部門重新出具離職證明即可。第2種情況,先跟企業人事部門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了。首先去當地的勞動部門也就是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申訴,要求企業按照事實出具離職證明。如果仲裁你勝訴了的話,企業拒不執行,那就要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溫馨提示,在維權之前最好有辭職書以及同事的書面證言證詞之類的證據,這樣維權比較順利更節省時間。維權也要看具體的情況來定,如果您離職之後,準備入職其他企業,而其他企業在入職的時候沒有要求一定要離職證明,那建議您就不要進行維權。如果其他企業在各方面都讓你覺得滿意,企業又一定要你出具離職證明,那您就必須維權取得正常離職的離職證明。或者您是要申請領取失業金和辦理轉移社保公積金,也必須維權取得正常離職的離職證明。

我們在企業工作的時候,儘量與企業的同事處理好關係,任何事情不要鬧得太僵。因為只有這樣做,不管是在工作當中,還是以後自己離職都會方便很多。如果真的要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那會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在維權的過程中,不僅要花費時間,還要投入一定的金錢,可能到最後就算您維權成功了,可能到最後您還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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