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达茂旗原统战部长朝鲁孟等14人侵吞公款被判刑

12月26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十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朝鲁孟、李文清、刘志明、段占平等14名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朝鲁孟在担任达茂旗明安镇党委书记,达茂旗百灵庙镇党委书记,达茂旗旗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王俊君(另案处理)担任达茂旗明安镇镇长期间,被告人董伟担任达茂旗百灵庙镇镇长期间,被告人李文清担任达茂旗百灵庙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同被告人段占平(原达茂旗明安镇政府财政所所长兼会计)、被告人徐志忠(原达茂旗明安镇政府出纳)、被告人刘建军(原达茂旗百灵庙镇党委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俊文(个体装修户)、被告人甘地戈(原达茂旗旗委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路丽俊(个体户,木工)、被告人根嘎(原达茂旗百灵庙镇财政所所长及会计)、被告人李敏飞(原达茂旗百灵庙镇镇长董伟司机)、被告人刘志明(原达茂旗百灵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从财务人员备用金中支取公款供其个人使用,后以虚开工程费、项目建设费、汽车修理费、燃油费、办公费、招待费等发票方式,对其借支的公款进行冲抵平账,侵吞公款。被告人韩宝(原达茂旗明安镇党委书记)、巴图毕力格(原达茂旗巴音敖包苏木巴音花嘎查书记兼嘎查长),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草场补偿金,侵吞公款。

青山区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已构成检察院指控的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青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朝鲁孟、董伟等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七年四个月及相应刑罚,并处60万元及相应数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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