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干部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判刑5年半!宣城一干部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判刑5年半

宣城一干部受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判刑5年半!宣城一干部受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判刑5年半


12月18日,涇縣人民法院對涇縣原水務局副局長、主任科員劉傳樹受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以犯翫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劉傳樹利用擔任涇縣原水務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工程量變更、工程驗收、徵地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55萬元。任涇縣青弋江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處主任(法人代表)期間,逾越職權,擅自為他人劃定採砂區域,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 245.03304萬元;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他人盜採河砂放棄監管,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5.581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傳樹違反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作為青弋江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處主任(法人代表),故意逾越職權同意並縱容施工方盜採河砂,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他人盜採河砂放棄監管,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分別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和翫忽職守罪。法院綜合考慮劉傳樹坦白自己部分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自願認罪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宣城市紀委監委)


來源 | 安徽紀檢監察網

審核 | 唐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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