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利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

5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周國利(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李美華(周國利之妻)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周國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被告人李美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周國利、李美華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國利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中共邵東縣縣委書記、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和單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建設、幹部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子被告人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44萬餘元。其中夥同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9萬餘元,周國利單獨收受賄賂人民幣135萬餘元。另查明,周國利在擔任邵東縣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法決定將湖南省邵東生態產業園30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出讓金和契稅共計45792萬餘元返還給邦盛公司,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此外,周國利家庭有2113萬餘元人民幣、10萬元港幣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國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其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美華與周國利共同收取他人給予的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周國利在邵東縣招商引資過程中,利用職權,致使國家45792萬餘元國有土地出讓收益流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周國利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周國利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周國利、李美華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繳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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