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刑事案件中,家屬焦慮中的十個“誤區”,建議收藏


乾貨!刑事案件中,家屬焦慮中的十個“誤區”,建議收藏

誤區一:花錢能擺平一切

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後,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慌亂中願意花錢,甚至不惜一切代價去“花錢擺平”案件。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在刑事司法領域取得明顯的效果,花錢能夠“擺平”的案件很少,一些情節顯著輕微的刑事案件,則不必花錢亦能被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被判處緩刑(免刑),這是刑事訴訟制度功能在正常發揮作用,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然而,現實中不少亂“花錢擺平”的,往往叫苦不迭,以至後悔不已。


誤區二:尋求與他人串供

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後,一些家屬極力尋找共同參與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證人訂立“攻守同盟”,甚至偽造證據、捏造事實,或威脅、嚇唬證人。這種情況不但不利於案件正常解決,反倒使偵查機關發現其他的犯罪線索,進而破獲其他的案件。隨著刑事訴訟證據體系的不斷完備,特別是對電子數據的查證技術進一步成熟,通過串供而干擾偵查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尋求與同案嫌疑人或者證人串供,必得不償失。(注:串供系籠統說法,此處包括了干擾作證的情形。)


誤區三:轉移贓款(物)以“保錢”

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後,一些家屬迅速將與案件有關的贓款贓物予以轉移、轉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隱藏起來,避免被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一般情況而言,“保錢”而不“救”人是犯罪嫌疑人家屬的一種價值選擇或者說取捨,但“保錢”的手段如果觸犯刑法,則會構成新的刑事犯罪。合法所得的財產,嫌疑人的家屬可以正常使用、支配,但違法所得財物或者性質不明的財物,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則不要試圖掩飾或者隱瞞。


誤區四:為“購買結果”而找律師

律師不得承諾案件結果,是根本的執業道德底線,也是《律師法》的明確要求。實事求是講,律師也確實沒有能力承諾結果,更不可能向委託人“銷售”案件結果”。但凡是承諾結果的律師,可以說都不可信,案件中的可變因素沒有得到充分的考慮,很難形成全面、務實、有理的案件分析,更不可能知道結果。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輸出法律知識和智慧,爭取案件向有利方面發展,取得最好的結果,但確實不是案件結果的製造者、生產者,最終案件的結果依事實和法律決定,由司法機關決定。


誤區五:向律師提出非法要求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屬經常向律師提出非法要求,例如要求律師帶家屬去會見嫌疑人、要求律師傳達不能轉達的內容、要求律師提供案卷材料、要求律師賄賂司法人員、要求律師找證人改證言等等,這其中的原因有兩類:一類是家屬對法律不瞭解,不清楚提出要求不妥當;二是家屬知道要求不當,但認為律師是“收錢辦事”肯定會答應。對律師而言,有的律師嚴格遵紀守法、有的律師則天馬行空,甚至於自己也不瞭解法律的邊界。無論哪種情況,只要律師答應並實施了家屬的要求的非法行為,例如提供案卷,則律師已很難再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畢竟是有“把柄”值得顧慮。


誤區六:案件到法庭再解決

現在的刑事訴訟,偵查機關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決定是否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是否提請逮捕,以及是否撤銷案件;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起訴的罪名、情節等。實踐證明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得到解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得不說,提起公訴的案件,再尋求判決無罪,已經是極小概率的可能,這並非對法律的不信任,大數據對規律的總結已經證實這一點。如果認為案件到法庭再退賠、認罪或者再否認指控,這都是極不取的。


誤區七:抱怨宏觀制度缺陷

不得不承認,我國的刑事訴訟還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例如證人出庭難、提請逮捕不通知律師、監視居住被濫用、審限制度不嚴格、二審訴訟多不開庭等等,這是現實存在的宏觀問題。不僅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有意見,包括筆者在內的律師、專家、學者也有不少意見。但是在個案解決中,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而言,抱怨刑事訴訟制度的宏觀缺陷,未必能夠有利於案件的解決。有一些抱怨可能直接影響對案件的理性、冷靜處理。


誤區八:只認理而不顧證據

道理和證據並不一致的情況,並不少見。普通刑事案件中,有理但出手傷人的不勝枚舉;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參與集資的企業員工確實無害人之心,但確有證據證明其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情企業但收錢為其辦事的國家工作人員,等等。生活中的道理,有正理,也有歪理,還有些人認死理,但刑事訴訟中這些都不能與證據相提並論。畢竟證據才是裁判的依據,事實才是根本。社會生活中,或許理更重要,更容易被接受,但刑事訴訟中證據最重要。只認理而不顧證據,不明智。


誤區九:盲目放大案件困難

一些家屬認為案件結果都內定了,甚至說案件要上檢察委員會研究、上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被公安部督辦等等。無論哪個委員會研究,重要的是事實和證據。事實和證據如果不能說服法官,則或許也不能說服檢委會或者審委會,這是法律的正當程序,不是案件本身的困難。無視案件的證據以及訴訟程序,盲目放大案件的困難,將失去案件得到妥善解決的良好機會。


誤區十:錯誤理解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於2018年寫入《刑事訴訟法》,並於2019年10月24日由兩高三部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把此處的認罪認罰理解為其自身,事實上認罪認罰指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而非家屬,完全不應以家屬對案件的態度決定是否認罪認罰。另外,認罪認罰制度要求既要認罪,又要認罰,不能“猶抱琵琶半遮面”式的要麼不認罪、要麼不認罰。既然選擇認罪認罰,則必須接受對辯護權一定程度上的放棄,特別是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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