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暖氣不熱,取暖方能否免除給付供暖費義務?

轉自煙語法萌

我國北方大部地區屬於強制供暖,購買樓房的業主與供暖企業之間的供暖合同是國家強制訂立的,供暖室溫標準、供暖價格也由政府部門確定。國家對供暖合同關係實行特殊管理,不管是供暖方還是取暖方均應服從政府的依法管理。在供用熱力合同中,如果暖氣不熱,取暖方能否免除給付供暖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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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供暖單位是社會公用企業,供熱義務不僅基於合同的約定,而且基於有關行政規章和政策。供暖在技術上屬於整體供暖,供暖單位和取暖方必須嚴格履行供暖合同。供暖溫度不達標,取暖方可以與供暖方重新訂立協議並經有關機關批准解除供暖合同,但是不得采用拆除暖氣片的方式來免除給付供暖費義務。

案號:(2006)宣民初字第0670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評論】

供熱合同也即供暖合同,具有公共利用性質,是一種提供基礎設施性質的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取暖方自行拆除暖氣片是否可以免除其給付供暖費義務。

一、取暖方是否可以拆除暖氣片來免除其給付供暖費義務?

本案被告(也即取暖方)認為將暖氣片拆除後其給付供暖費義務即被免除,故不同意給付供暖費。被告這一主張應當具有法定理由,如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終止權、合同抗辯權等。至於被告是否享有上述權利,下面將做詳細分析:

(一)本案被告是否享有供暖合同的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

1.本案被告是否享有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約定解除系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影響合同目的達到時,當事人可以據解約條款從合同的束縛下解脫出來,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一種公用性合同,供暖單位不可能與每一位取暖方進行協商,分別訂立合同。出於提高工作效率和減少交易成本的考慮,供暖方勢必會採用格式合同,取暖方只需在格式合同上簽名,並填上相應事項即可。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供暖單位與採暖用戶應當簽訂協議,就管理範圍、管理責任、服務方式、供暖費繳納等內容達成一致,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嚴格按照協議執行。”司法實踐中,大部分供暖合同只是簡單羅列供暖方與取暖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一般不在供暖合同中設計解除條款。該案也屬於這種情形,因當事人並未在合同中約定諸如“若供暖方供暖不合格則取暖方可解除合同”的條款,故本案被告不享有合同約定解除權。

2.本案被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被告之所以認為其給付供暖費義務應該被免除,主要原因是供暖方供暖溫度不達標,供暖服務不到位。然而,供暖方在供暖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取暖方是否可以基於此而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還必須具備另一條件,就是“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有將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後果結合起來,才得行使法定解除權。

那麼,供暖方供暖不符合合同約定,供暖不達標,是否致使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訂立供暖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熱能抵禦寒冷,個體抵禦寒冷的程度或許有別,但只要供暖方提供了暖氣,即可部分實現合同目的。況且本案被告雖將房屋內的暖氣片拆除,鑑於暖氣管道安裝的特殊性,其仍可享受一定的通過物理傳導所帶來的供暖。所以,本案被告拆除暖氣片的行為,固然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其接受供暖,但是不能視為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被告自然也不應享有法定解除權。


(二)本案被告是否享有供暖合同的終止權?

在我國,就現行法的規定看,終止概念的含義不盡一致。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這裡的終止,顯然是法律意義上債的消滅,其精確定義即債之關係客觀地失其存在。然而,債的消滅原因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合同是因目的達到,如清償抵銷等而自然消滅,但有的合同則是因目的不能達到而解除或終止導致提前消滅。但無論如何,它們都是合同消滅的原因範疇所討論的問題。終止是由當事人一方為意思表示,使繼續性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的行為,是一種與解除並列的法律制度。終止的原因也不限於違約,當事人基於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終止,一般也予准許。當事人終止合同的權利叫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

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質決定了不應賦予供暖方和取暖方單方終止權。這一權利一旦被濫用,將嚴重擾亂供暖秩序,給雙方造成損失,甚至還會影響到其他取暖用戶的合法權益。本案被告認為將暖氣片拆除供暖合同即告終止的理解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與供暖方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並經有關機關批准解除供暖合同,從而使得供暖合同向將來消滅。

(三)本案被告是否享有供暖合同的抗辯權?

供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所以供暖合同屬於典型的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抗辯權具體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作為公益性合同,供暖方不得拒絕任何相對方的供暖需求,所以供暖方必定屬於先行履行合同的一方,取暖方便不存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會。而不安抗辯權單單賦予先履行合同一方,後履行順序的取暖方自然也不得享有這一權利。那麼,取暖方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對先履行抗辯權這樣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依此規定,推及供暖合同,供暖方先履行供暖義務,若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諸如供暖未達到約定溫度等,則取暖方有權拒絕供暖方相應的履行要求。此即取暖方享有的抗辯權。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取暖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結果並非是拒絕供暖方的全部履行要求,而是僅僅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結合本案案情,該抗辯權並不支持取暖方拒絕支付全部供暖費用,而僅支持其對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費用拒絕支付。顯然,本案被告稱供暖溫度達不到標準,故拒絕給付全部供暖費的答辯請求並不完全合理。

二、本案被告應如何履行給付供暖費義務?

本案中,供暖方雖然供暖溫度不達標,構成違約,但是這種違約不足以造成供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本案被告雖將房屋內的暖氣片拆除,鑑於暖氣管道安裝的特殊性,其仍可享受一定的通過物理傳導所帶來的供暖。本案被告拆除暖氣片的行為固然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其接受供暖,但不等同於供暖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相反,由於現有供暖系統的供暖特點,在供暖方履行供暖義務時,供暖合同目的得到了部分實現。所以,作為非違約方的取暖方,在追究供暖方違約責任的同時,也應在合同目的實現範圍內履行相應合同義務,也即承擔相應供暖費用。二者同時強調,並不矛盾。故此,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部分供暖費是比較合理的。

(摘自李強、陳瓊:《自行拆除暖氣片應否免交供暖費?》,載《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裁判規則


1.業主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房屋存在溫度不達標的情況,應向供暖公司支付相應的供暖費用——崔啟利與北京熱能鴻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供暖公司為小區業主提供供暖服務,雙方未簽訂供熱服務合同,實際上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熱服務合同關係,業主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房屋存在溫度不達標的情況,應向供暖公司支付相應的供暖費用。

案號:(2019)京03民終246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單個業主在採取集中供暖的小區無權拒絕接受供暖服務,私自改變供暖方式的仍應繳納供暖費

——北京金房暖通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張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採取集中供暖的小區,為了保護公眾利益不受到侵害,單戶業主對供暖服務的選擇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單戶業主無權拒絕接受供暖服務,亦無權單獨選定供熱企業。私自改變供暖方式的仍應繳納供暖費。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網 2015年7月28日

3.用戶提供的第三方機構溫度檢測報告足以證明供暖不達標的,可要求補正或減收供暖費———某熱力公司訴張先生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供暖單位與採暖用戶形成供用熱力合同關係,合同雙方需完全履行義務,採暖用戶可主張權利,監督供暖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供暖。供暖單位供熱不達標,採暖用戶提供的第三方機構作出的室內空氣溫度《檢測報告》足以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事實的,採暖用戶可要求補正或要求降低需支付的對價。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5年6月30日

4.業主不能舉證證明物業提供的熱力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供暖費——物業服務中心訴陳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未訂立書面供暖合同,但物業提供了供暖服務,業主接受了該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合法有效。物業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標準和方式為業主提供了供暖服務,業主接受供暖服務應支付供暖費,其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供暖費的違約責任。業主主張熱力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舉證責任。

審理法院: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2年6月4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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