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不給協議原件,還使手段逼人簽字,有經驗的都會這樣做


經常有人向史律師求助,“拆遷方動用各種手段逼自己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簽完之後還不給原件,能打贏官司嗎?”

實踐中,有的拆遷方會以協議要提交審批為由,拿走拆遷戶簽過字或按下手印的協議,致使被拆遷人遲遲拿不到協議原件,這期間拆遷方甚至可能擅自修改協議,對被拆遷人非常不利!

被拆遷人該如何避免這樣的風險呢?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解讀。


拆遷方不給協議原件,還使手段逼人簽字,有經驗的都會這樣做

一、簽字後留些原件,絕不妥協

在任何情況下被拆遷人手中都應該儘量留有在法律認可的拆遷協議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協議應該是簽訂一式三份,拆遷雙方各執一份,再存檔一份。實際過程中至少需要簽訂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拆遷方只能帶走自己那份。

有部分地方的拆遷方會“騙“被拆遷人,要拿原件回去蓋章。這種理由根本站不住腳,正規的拆遷中都是把村民集中到拆遷辦,現場蓋章並讓村民拿走協議原件。拆遷方專門上門籤協議還不帶印章,就是準備讓被拆遷人踏入設好的圈套。

如果拆遷方要將簽字後的協議全部帶走,那麼被拆遷人絕對不能妥協,一定要保留一份協議原件,並確保協議內容與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一致,為被拆遷人日後要求履行約定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拆遷方不給協議原件,還使手段逼人簽字,有經驗的都會這樣做

二、無法阻止拆遷方帶走協議,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

在史律師經手的部分案件中,有部分被拆遷人的協議原件是被“騙“走的,也有部分是在”逼迫“下無奈簽字的。當這些協議在出現在法庭上時,早已不是當初簽訂時的樣子,被拆遷人百口莫辯。

一旦遇到這種情況對被拆遷人的維權是相當不利的,所以被拆遷人一定要樹立起證據意識,即使在被逼迫的情形下,也一定要留下相關的證據。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麼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籤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儘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

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在大段空白處註明此處無內容;

2、對已經簽訂協議的過程進行拍照錄像,並重點拍攝協議內容;

3、對雙方口頭協商確定簽約內容的過程進行錄音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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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奈簽字,需及時起訴

最後,史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無法避免的拆遷已經被修改的,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聯繫律師迅速提起法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也就是說,只要被拆遷人有證據證明最終的協議並非自己在自願、清楚真實意思的前提下籤訂的,拆遷協議是有可能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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