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吞集體財產 仨村幹部齊齊蹲監

靈川縣某村幹部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共同將村集體資金進行私分。經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職務侵佔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1年,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判處廖初某有期徒刑8個月。

共同侵吞集體財產    仨村幹部齊齊蹲監


2017年,靈川縣大圩鎮政府在某村修橋時將某村的洗菜碼頭損壞,時任該鎮某村村幹部的廖某(村長)、廖某某(村會計)、廖初某(村出納)等3人以村裡的名義向鎮政府申請要求重建碼頭,並將重建碼頭所需工程款19萬餘元的預算和與做工程項目的王某簽訂的一份《工程合同書》報給了鎮政府,鎮政府批准後將19萬餘元撥付給該村民小組。後廖某等3人與王某一同到銀行將撥付的19萬餘元轉到王某的賬戶上,再從王某賬戶中將錢取出,支付王某實際工程款後,將11萬元予以瓜分,其中廖某、廖某某各分得3.6萬元,廖初某分得3.8萬元。2016年,靈川縣大圩鎮自來水廠要在該村擴建供水管道,同年11月22日,該鎮財政所撥付10萬元的用地補償款到該村民小組賬戶用於擴建供水管道項目。廖某等人找到劉某承接了該項目,支付了劉某部分款項後,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將餘款進行私分,廖某分得1萬元,廖某某分得1.8萬元,廖初某分得8000元。經群眾舉報,2019年5月5日,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職務侵佔罪刑事拘留。案發後,廖某退還違法所得2萬元,廖某某退還違法所得5.4萬元,廖初某退還違法所得4.6萬元。

共同侵吞集體財產    仨村幹部齊齊蹲監


靈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廖某、廖某某、廖初某作為村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呑集體資金,數額較大,他們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犯罪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廖某某、廖初某退出了違法所得,廖某退出了部份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職務侵佔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 數額較大”。廖某、廖某某、廖初某等3人在當任村幹部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共同侵呑集體資金14萬餘元,數額較大,他們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法院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分別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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