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辦酒席影響子女入學 這樣的一刀切整治“土掉渣”

亂辦酒席影響子女入學 這樣的一刀切整治“土掉渣”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對違規辦酒之風,這些年,由上至下都有相應的治理動作。這則集納式新聞收集了多個有關違規辦酒的案例,比如有人要為去世30多年的老人辦壽酒,結果鄉紀委及村委工作人員對前來幫忙的人員進行勸返;還有教師因違規操辦酒席被通報批評,甚至有黨員幹部違規辦酒受到處分。這些處置措施,應該說都還在合情合理的範疇。

不過,一些地方出臺相應的規定,明確哪些酒席可以辦,哪些酒席應該少辦或不辦,固然有其必要。特別是對於公職人員而言,違規辦酒,借酒席斂財,已經觸碰相關紀律規定,更應該嚴查。但是,當對違規辦酒治理是指向普通民眾時,政府部門就要剋制“一刀切”的衝動,恪守好必要的行政邊界。

比如,《息烽縣進一步規範和整治辦理酒席實施方案》中明確,違規操辦舊習者,將影響縣級各類惠民補助的獲得和子女入學、入黨、參加國家公務員及各企事業單位招錄,這種做法恐怕就值得商榷。

一方面,村民違規辦酒,所違反的只是村規民約或是地方的“紅頭文件”,並不構成違法,哪怕是紀檢部門也不宜拿對公職人員的規定來做強制要求;另一方面,惠民補助、子女入學、考公務員,這與對辦酒的治理完全是兩個系統的事,不能做強制捆綁、搞連坐,地方政府也無權力做此要求。

如果說亂辦酒席是違規,那麼以這樣的方式來威懾,實質就有拿違法治違規之嫌。

酒席大操大辦之風,確實加劇了人情負擔和攀比心態,對之加以積極的引導、干預,這一點無論是地方政府和基層民眾,都是有共識的。但是具體如何做,不能只是一味地想當然。

這些年,有不少地方在這方面出臺了一些嚴厲的“土辦法”,比如一些地方將低保與酒席掛鉤,一些地方甚至細化到復婚、再婚禁止辦酒,這與息烽縣將違規辦酒與惠民補助、子女入學作捆綁,實質上都陷入了同一種誤區,即政府出臺的規定,未作必要的合理性、合法性審查,有越界之嫌。

應該看到,如何操辦酒席,對一般民眾來說,只是事關公序良俗,本質上是一種私域現象。公權力對之進行干預,首先不能因為目的正當,就忽視程序上的合法性審視。其次,片面重視以公權力之手進行一刀切的“嚴管”,而忽視對村民自治意識的培育和引導民俗民風轉變,其長遠作用,並不能被高估,而很可能只是“一陣風”。

較之於一些地方目前仍存的亂辦酒席之風,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是否合法,行政干預是否合規,其實是更高階的問題。一者,如果政府推出的治理舉措本身有違法之嫌,就很難指望其能夠有多大的真實效果;二來,其所帶來的負面示範,恐怕比村民違規辦酒要大得多。作為地方司法部門,為如此有違法之嫌的規定“背書”,可以說不無諷刺意味。

一句話,亂辦酒席現象需要地方政府予以積極的引導、干預,但有違規違法之嫌的“土辦法”,更值得警惕。

(作者為特約評論員)

【新聞多一點】

日前,貴州司法廳官方微信號“黔微普法”發佈的一條有關規範和整治辦理酒席的新聞引發關注。貴陽市息烽縣出臺了《息烽縣進一步規範和整治辦理酒席實施方案》,以進一步規範和整治濫辦酒席。違規操辦者,將影響縣級各類惠民補助的獲得和子女入學、入黨、參加國家公務員及各企事業單位招錄!

《方案》對能否操辦的酒席進行了明確規定——可以操辦的酒席包括婚嫁酒及喪葬酒,不屬於婚嫁和喪葬範圍的酒席,均視為違規酒席,一律嚴禁操辦。

同時,操辦婚喪酒席還需進行報告備案,對於國家公職人員、各企事業單位人員、村(居)幹部需在其所屬管理單位備案,副科級及以上幹部需到縣紀委備案;

息烽縣本地村(居)民將按屬地管理權限,由村(居)負責備案;非息烽縣本地戶籍人員,在息烽縣範圍內辦理婚喪酒席,參照本地戶籍人員管理執行。

《方案》還規定,村(居)民違規濫辦酒席的,取消縣級各類惠民補助;子女入學、入黨、參軍和參加國家公務員及各企事業單位招錄等,相關部門必須據實出具該家庭成員是否違反規定濫辦酒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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