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殺豬手“失手”通過訴訟獲賠四十餘萬

在如皋江安,村民王某有一手絕活:殺豬,說起來,他做這行也幾十年了,是 經驗豐富的老手。可最近一次殺豬,他失手了,導致自己的左手臂被機器絞斷。事 後,他向僱主索賠未果,就告上了法庭。

事發當時,王某獨自在屠宰場殺豬,按流程,他要先用電棒把豬麻翻,可這次他大意了,豬沒被徹底麻暈。

王某的左手臂當場被機器絞斷,之後做了截肢手術。王某訴稱,他是受被告 豬肉製品廠老闆謝某的僱請,在被告唐某的屠宰場殺豬,於是要求他們賠償相應損 失。

然而,雙方並沒有簽訂任何勞務合同。法律關係不同,意味著賠償的標準將 大相徑庭。因此,在庭審中,雙方究竟屬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成為爭議的焦點。

法庭審理後認為,原告王某過於麻痺大意,導致事故發生。而僱主謝某作為 豬肉製品生產方,應當聘用具有資質的專業屠宰工,被告唐某作為屠宰場負責人, 負有嚴格管理的責任,所以,原被告均存在過錯。

因雙方各執己見,爭議過大,法庭調解未果,最終,法庭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僱主謝某賠償原告30餘萬元,屠宰場負責人唐某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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