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後又騙取銀行貸款1500萬 公司老闆被數罪併罰

監督立案後又發現漏罪線索

河南欒川:一公司老闆被數罪併罰判刑又罰金

  經河南省欒川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欒川縣豫廣金屬冶煉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豫廣公司)、洛陽安方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方公司)罰金200萬元、300萬元,並責令該二被告單位退賠山西金通科貿有限公司(下稱金通公司)貨款3381萬餘元;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與其原犯騙取貸款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

  2014年8月,陳某作為豫廣公司、欒川縣金正貿易公司(下稱金正公司)、安方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安排公司員工簽訂由供方金正公司向豫廣公司供給鉬精礦365噸、金額2250萬元的虛假購銷合同。由於隱瞞了公司處於虧損的實際情況,陳某騙得欒川縣金鼎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鼎公司)等企業作為擔保人後,順利騙取銀行授信貸款1500萬元。豫廣公司因1500萬元信貸到期無力償還,2016年5月16日,銀行將豫廣公司及金鼎公司等擔保人訴至法院。

  2016年9月6日,金鼎公司董事長楊先生向公安機關舉報,稱豫廣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陳某涉嫌騙取貸款犯罪,而公安機關經審查後以銀行已將該案起訴至法院為由不予立案。

  2017年3月13日,楊先生對該案申請立案監督,欒川縣檢察院於同年4月5日向公安機關下達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於2017年4月28日對該案立案偵查,並於2018年3月6日,將該案移送欒川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11月26日,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單位豫廣公司罰金100萬元,並責令豫廣公司退賠銀行損失;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欒川縣檢察院檢察官張麗華在辦案過程中,經詢問證人得知,豫廣公司在騙取銀行1500萬元貸款前,還參與了一起合同詐騙案。該院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於2019年4月4日補查重報,一起合同詐騙案又呈現在檢察官面前。

  2015年,豫廣公司、金通公司分別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簽訂2000噸鉬精礦(實為他人所有)的中間倉交易商協議,成為渤交所中間倉交易商。到了交割日,豫廣公司卻以2000噸鈷渣、鎳渣頂替2000噸鉬精礦放到安方公司物流倉庫原有位置,騙得金通公司財貨兩空。

  發現漏罪後,欒川縣檢察院3次召開聯席會議,會同偵查人員研判案情,對偵查取證全程監督和引導。經分析公安機關提供的書證、證人證言,聽取11位證人的證言,查閱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調取該公司在天津渤交所平臺交易明細後,欒川縣檢察院認為,安方公司、豫廣公司及陳某、楊某(豫廣公司負責人)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將他人貨物冒充自己公司貨物,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出具虛假的存貨憑證,騙取其他公司鉅額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於今年夏天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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