譽衡藥業控股股東譽衡集團被列為老賴 公司:未收到通知

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趙毅波)12月7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上市公司譽衡藥業的控股股東哈爾濱譽衡集團,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此前,譽衡藥業多次資本動作均未成功。

目前,上市公司譽衡藥業尚未就此發佈公告。

12月7日,譽衡藥業相關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未收到通知,將進行了解。他表示,目前上市公司的運營穩定,對控股股東情況不清楚。

全國執行信息平臺顯示,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近日新增了一條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法院是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執行依據文號是(2018)鄂0102民初3398號,立案時間是2018年11月15日,案號是(2018)鄂0102執2629號,做出執行依據單位是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據悉,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發佈時間2018年11月26日。

據譽衡藥業此前公告披露,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

新京報記者獲悉,譽衡集團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與此前的一筆債務問題有關,涉及債權人為武漢信用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法院提供的信息,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曾自願達成協議,具體內容包括:被告哈爾濱譽衡集團於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武漢信用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應利息;被告西藏譽曦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朱吉滿、胡晉、白莉惠對被告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武漢信用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對拍賣、變賣被告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出質的哈爾濱譽衡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2437)86000000股股份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此外,如被告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西藏譽曦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朱吉滿、胡晉、白莉惠未按照上述第一項、第六項的約定支付款項的,原告武漢信用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被告哈爾濱譽衡集團、朱吉滿、胡晉、白莉惠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並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譽衡藥業成立於2000年3月,是一家以醫藥大健康產業為主線,以製藥業務為核心,涵蓋科研、生產、營銷等領域的高科技企業集團。譽衡藥業(股票代碼:002437)自2010年上市以來,通過外延併購、合作代理、自主研發、海外引進等多種方式豐富公司產品線,實現了由上市初狹窄單一的骨科治療領域向現有心腦血管等大治療領域的拓展,形成了包括心腦血管領域、骨骼肌肉領域、營養用藥領域等多個重磅級產品集群。

去年底至今,譽衡藥業資本動作不斷。今年9月26日,譽衡藥業發佈公告稱,已與上海力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了《重大資產重組之終止協議》,雙方決定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根據此前公告,為進一步加快戰略轉型,公司擬逐步剝離/出售部分與戰略方向不匹配的傳統制藥業務,對現有產品結構進行調整,逐步聚焦到慢病口服藥和生物藥。因此公司擬出售全資子公司上海華拓、西藏陽光、普德藥業100%股權。交易對方擬以現金方式支付交易對價,預計交易標的對價不超過55億元人民幣。

譽衡藥業當時表示,公司與交易對方前期簽署的《重大資產重組意向性協議》、《重大資產重組意 哈爾濱譽衡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向性協議之補充協議》,僅為表達雙方的合作意向,公司與交易對方未就具體交易方案達成正式協議,雙方對終止本次交易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不會對公司現有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會直接影響2018年的財務數據。

譽衡藥業稱,根據公司的戰略規劃,公司不排除後續將繼續剝離/出售部分與戰略方向不匹配的傳統制藥業務。

作為上市公司譽衡藥業的控股股東,譽衡集團的處境並不理想。

今年8月,譽衡藥業公告,8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的《告知函》,獲悉公司控股股東譽衡集團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

公告披露,截至2018年8月17日,譽衡集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29789325股。譽衡集團本次被司法凍結的股數為465160911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21.16%,累計被司法凍結股份數為929789325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42.30%。

據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企查查”顯示,哈爾濱譽衡集團目前存在數十起訴訟。根據較近的一則《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西藏譽曦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申請人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西藏譽曦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朱吉滿、白莉惠的財產在125481059.36元限額內採取保全措施。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擔保書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定。為避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對被申請人哈爾濱譽衡集團有限公司、西藏譽曦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朱吉滿、白莉惠的財產在125481059.36元限額內採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新京報記者 趙毅波 編輯 梁緣 校對 吳興發

記者聯繫方式:方式:[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