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上)----崔述博


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上)----崔述博


山東浩魯律師事務所崔述博律師撰寫和整理了部分與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有關的常見法律問題,並從現有法規及政策的角度給予解答,以供用人單位參考


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上)----崔述博

疫情防控的法律風險

01

1、疫情防控是公司、企業的法定義務。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義務,依法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方面有以下義務:

(1)明白上級規定,服從地方政府要求。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規定,企業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該法第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企業首先應當關注樂陵市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復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對生產運營的要求,在政策不明晰、清晰的情形下與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號)規定,山東省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除外。因此,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當地政策安排復工,以大局為重,不得違反政府規定強行復工。否則,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員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發生員工感染,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將會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因此按時開工是服從上級政府規定,也是企業降低自己的法律風險。

(2)採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單位傳播擴散。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企業應當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及時採取疫情防控措施並及時履行報告職責,例如對確診或疑似冠狀病毒患者做好隔離工作,對可能汙染的工作場所和工作物品進行嚴格的消毒;若發現疑似患者及時向當地的疾控中心或醫療機構彙報。

(3)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有承擔勞動者安全保障的義務。

《勞動法》五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 企業如何做好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

(1)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儘量減少開會、集體辦公、培訓等活動;

(2)倡導員工勤洗手、戴口罩、少到人員密集處活動,有條件的可製作防控手冊或防控教學小視頻;

(3)通過視頻會議等方式向員工說明疫情期間的各項制度和安排,例如復工時間、休假制度等;

(4)通過視頻會議方式給員工宣講防疫知識、法律知識、心理知識等,防止惡意傳播病毒、惡意造謠、心理恐慌等事件的發生。

(5)備足防護用品,對辦公、生產區域做好消毒工作,辦公生產區域做好人員登記,及進檢查員工體溫,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隔離措施。

合同履行法律風險

02

本次疫情導致的管制性封鎖、人流自主性隔離,各企業的經營、運轉不同程度受限,各類供貨合同、服務合同、建設施工合同、運輸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卻。在此情況下,不能依約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合同變更、解除的訴求,另一方相應地有保障權益、及時止損的考慮。對此,有以下問題需明確。

1.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屬於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作為一種突發的異常事件,根據現在疫情發展的狀況,政府及醫學界現尚無絕對有效的方法治療疾病和阻斷疫情的傳播,屬於人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原材料上漲、合同期內不能完工等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後,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於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合同各方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該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有所體現,並在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覆的形式承認其適用。

3. 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關證據。因為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會因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暫時不能履行,所以企業首先應當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證據,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開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業先行生產抗疫物資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閉道路的照片和視頻,履行合同的勞務人員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證明材料,或者相關勞務人員被隔離或者醫學觀察的證明材料,因原材料產地疫情防控導致原材料供應不足的證據材料。另外,就提供不可抗力證明也可以向公證處等部門尋求幫助,例如樂陵市長安公證處已經設立不可抗力事件公證綠色通道。

(2)及時履行通知義務,減少損失的繼續擴大。依據《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據此,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是法定義務,因此,企業應當及時將相應情況書面通知相對方,並留存快遞底單等證明材料。另外,企業也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損失的擴大,否則需要對本應能夠避免或減少的損失,承擔責任。

(3)積極協商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企業在及時向相對方通知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的同時,可以向相對方提出合理的減免請求,爭取能取得客戶的諒解,並達成補充協議。

(4)必要時可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響無法如約履行合同,企業也可以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請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協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響確實導致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的情形下,協商解除不成的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因不可抗力為由單方解除合同,同時向對方寄送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遞底單(在底單上要註明解除合同通知書)。

崔述博,1973年6月22日生,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現為山東浩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德州市律師協會理事,德州市仲裁委員會委員、樂陵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樂陵市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公司、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上)----崔述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