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土壤汙染防治條例發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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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施行

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近日,記者從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臺的《條例》有哪些亮點?能否有效改善土壤汙染現狀?就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李棟樑。

推動山西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發展軌道

中國環境報:制定出臺《條例》有哪些重要意義?

李棟樑:建設生態文明,重在建章立制。土壤汙染防治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出臺《條例》,是山西省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省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依法履職盡責的具體行動,將為山西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律支撐。

制定出臺《條例》也是配套落實《土壤汙染防治法》要求,健全和完善了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從頂層設計上明確法律責任、建立法律制度,標誌著土壤汙染防治制度體系基本建立。《條例》的出臺,是繼2018年11月修訂《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9年7月制定《山西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之後,推進全省環保領域法規更加科學完備的又一有力措施,山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由此將更加系統完善。

《條例》將引領和推動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和規範打好淨土保衛戰。相比大氣和水汙染防治,目前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處於起步階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標準規範缺失、權責不清晰、程序不規範,以及基礎薄弱、底數不清等問題。《條例》立足省情實際,制定科學、系統、完善、可行的制度規範,將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使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從此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發展軌道。

《條例》回應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呼聲,以法治方式法治力量推動建設美麗山西。近年來,土壤汙染日益成為廣大群眾關注的熱點,山西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加強全省土壤汙染防治地方立法的議案,社會各界對通過制定嚴格制度強化土壤汙染防治有著普遍共識,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這次會議出臺條例,回應了社會各方面關切,體現了省人大常委會的擔當作為,凝聚起防治土壤汙染的強大合力,將為依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建設美麗山西發揮重要作用。

明確提出協同推進大氣、水、土壤汙染預防,從源頭預防土壤汙染

中國環境報:自國家《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山西省相關工作推進情況如何?《條例》在土壤汙染預防和保護方面,如何體現山西特色?

李棟樑:國家《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自2016年出臺以來,山西省政府印發了《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方案》,並逐年印發土壤汙染防治年度行動計劃,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不斷創新機制,強化舉措,狠抓落實,在摸清底數、風險防控、源頭治理等方面持續發力,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

目前,由國家統一組織的全省農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詳查工作基本結束,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工作穩步推進,受汙染耕地分類管理全面啟動,汙染地塊的再開發利用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汙染防控措施逐步落實,全省土壤汙染防治工作進展順利。根據農用地詳查結果,山西省農用地土壤絕大部分達標,這為山西省發展生態有機農業奠定了良好基礎。

新出臺的《條例》,還突出了土壤汙染預防和保護的山西特色。

《條例》首先從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佈局以及建設項目選址等方面提出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和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佈局,明確了建設項目選址要求。

其次,《條例》明確提出,要協同推進大氣、水、土壤汙染預防,從源頭預防土壤汙染。同時,分別從重金屬汙染、礦產資源開發、工業固廢堆場、土地復墾等山西省土壤汙染防治重點領域提出了具體預防和保護措施,特別是針對全省近年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填充復墾造地項目的大面積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提出,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填充復墾造地和生態修復的技術規範。

另外,在農業投入品汙染預防方面,《條例》第二十二條建立了相關配套激勵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和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以及採用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的農業生產者,制定具體補貼辦法”。

強調政府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環境報:《條例》在源頭預防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具體通過哪些方面強化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李棟樑:為防治土壤汙染,保障公眾健康,實現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山西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制定了《條例》,在防治重金屬與有毒有害有機物汙染上分類、分行業做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並結合山西省行業企業特點在源頭預防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條例》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強調了政府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有關部門的土壤汙染防治責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條例》第四條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是加強了標準制定、監測網絡構建等基礎性工作。制定實施適合本省土壤汙染防治區域特點和重點的地方標準和環境監測網絡,是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基礎。《條例》第六條明確,授權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土壤環境監測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方面的技術規範。第七條明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土壤環境實際情況,在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站(點)基礎上,補充設置省級土壤環境監測站(點)。

三是強化了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本著“汙染擔責”的原則,《條例》確立了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責任的制度框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負有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土壤汙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關義務,土壤汙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都無法認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相關防治責任。

在農用地風險管控方面,《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規定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類別降為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的地區,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預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方面,《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和細化了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7種情形。第三十條規定了汙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予批准選址涉及該汙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明確對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汙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佈公告,並由汙染地塊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原標題:山西土壤汙染防治條例發佈施行 立足特色 明確責任 防控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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