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重要戰略合作伙伴“巴西”商標註冊申請介紹

巴西聯邦共和國(以下簡稱巴西),是南美洲最大的國家,與烏拉圭、阿根廷、巴拉圭、玻利維亞、秘魯、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圭亞那、蘇里南、法屬圭亞那十國接壤,享有“足球王國”的美譽。國土總面積851.49萬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五位。為加強中巴之間交通、能源、海洋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兩國互聯互通,促進兩國共同發展,我國政府於2013年5月訪問巴西后提出“中巴經濟走廊”,該項目已於2015年4月20日啟動。


筆者總結商標實務經驗的基礎上,從巴西工業產權法中的涉及商標的規定出發,對商標註冊申請流程、商標查詢、不能作為商標獲准註冊的標識情形、註冊商標撤銷制度進行初步介紹,希望能給考慮或已經在巴西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企業提供一些參考。


一、商標註冊申請流程


1、商標申請要求及方式


文字、圖形、記號、以及前幾項的組合、立體圖形構成的標識均可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申請。在巴西,如果申請商標的構成要素是中文漢字,將作為圖形商標進行審查。


商標註冊申請可通過電子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工業產權局提交,申請方式是1件商標1個類別,申請文書的語言為葡萄牙語,如果文書中帶有葡萄牙語以外的文字構成要素,申請人需要提交該文字的翻譯。


在巴西居住的個人或法人可以向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但未在巴西居住的申請人必須通過委託授權的方式指定巴西國內的法定代理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對於國內企業,為減少註冊風險及時間成本,可以委託我所或具有涉外經驗的代理機構通過合作的巴西外所完成商標在巴西的註冊申請。


2、所需文件


如果申請人委託我所進行巴西單一國家商標註冊申請,需要的文件及信息為:(1)申請人英文名稱及英文地址;(2)授權委託書原件(不需要公證認證);(3)清晰的商標標樣;(4)商標註冊申請的類別、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5)營業執照掃描件。


3、商標受理


現在,如果申請人委託我所通過合作的巴西外所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提交方式為電子提交,商標申請提交後受理通知由系統自動產生,樣式為PDF版。

4、商標公告


商標註冊申請在申請日後30日左右在工業產權局網站上進行公告,商標公告期為60日,第三人在此期間可以對其提出異議申請。


5、商標異議申請及無效申請


如果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任何人可於商標公告後的60日內向工業產權局以書面形式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如果對註冊商標提出無效,利害關係人既可於商標註冊日後的180日內向工業產權局提出行政無效申請,也可於商標註冊日後的5年內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無效申請。


6、商標核准註冊


若沒有人對申請商標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申請,審查員將向申請人下發電子版商標核准註冊證。

商標註冊申請從向巴西官方提交註冊申請到順利獲准註冊,大約期間為18-24個月左右。


7、商標續展


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如果商標在使用10年後還需要使用,需在申請人於商標使用權期限到期日前提交商標續展申請,商標續展申請被官方核准後,商標可再繼續擁有10年的權利。如果申請人在此期間未提交商標續展申請,也可在期滿日後的6個月內(後稱“寬展期”)提交商標續展申請,但需要在繳納續展費用的基礎上再繳納延期費用,此時,註冊商標不被取消。反之,如果申請人在寬展期間內未提交商標續展申請及相關費用,註冊商標將被取消。


二、商標查詢方法的演示


由於巴西工業產權局網站查詢系統的語言不是英語,對於國內申請人進行商標查詢比較困難。如果申請人需要詳細的商標查詢報告或商標註冊可行性分析報告,建議申請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委託我所通過巴西代理機構進行商標近似性查詢並給出專業的註冊方案。為方便申請人簡單查詢商標,筆者將商標查詢方法及步驟演示如下:


(1)點擊巴西工業產權局官方網址:http://www.inpi.gov.br/english 後進入主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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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點擊主頁左側的菜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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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Marca”後進入以下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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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點擊以上頁面中的藍色字體“Acesseo Sistema de busca de marcas”後進入商標查詢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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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以上界面中的“Marca”中輸入商標名稱(例如:heng)後,點擊左側“pesquisar”按鈕,系統會顯示出帶有標記的在先申請、駁回、核准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操作顯示如下:


“一帶一路”重要戰略合作伙伴“巴西”商標註冊申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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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作為商標獲准註冊的標識情形


1、與巴西、外國、國家機構的裝飾、公章、徽章、旗章、紀念碑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圖形構成的標識。


2、由單一的文字、數字或日期構成的標識。


3、違反公序良俗,或侵害個人名義或肖像,或帶有侮辱良知、信譽、自由、思想自由、值得尊敬及具有尊嚴的感情文字、圖形構成的標識。


4、以公共團體或機關的名稱或首文字作為標識,且公共團體或機關未將其註冊成商標的標識。


5、對他人企業字號的複製或模仿構成標識的顯著部分,容易發生混淆誤認的標識。

6、體現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原產國、質量、價格、品質及製造時間、特徵的標識。

7、單純作為廣告方式使用的標識。

8、由色彩及色彩名稱構成的標識。


9、地理標識、或易發生混淆誤認的模仿、虛假的地理標識。


10、容易誤認為是標識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性質、品質、用途構成的標識。

11、使用特殊方法表示,但其含義是地理或姓名的標識。


12、模仿正在使用的對外印章的圖形。


13、模仿或複製他人註冊商標的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14、模仿或複製聯邦、州、直轄區、直轄領域或外國發行的權利書、有價證券、硬幣、紙幣的要素構成的標識。


15、由第三人的個人名稱、署名、姓氏、肖像構成的標識。

16、由著名雅號、愛稱或筆名構成的標識。


17、由文學、藝術、科學的著作品或被著作權保護、容易發生混淆誤認的名稱構成的標識。


18、與商品或服務相關聯的技術用語,或在產業、科學及藝術領域使用的標識。


19、容易混淆誤認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即使為了便於識別在他人已註冊商標的整體或部分上增加了其它要素,該標識也是對他人註冊商標的模仿或複製。


20、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相同名義人註冊的完全一樣的標識。

21、不能區分商品包裝的形狀、技術效果構成的標識。


22、與受外觀保護的第三人的外觀相同或近似要素構成的標識。

23、權利人在巴西境內或在締約國有住所,商標註冊申請人明知其營業活動而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模仿或複製權利人的商標整體或部分要素所構成的標識。


四、註冊商標撤銷制度


在巴西,註冊商標滿5年後,利害關係人可依據以下理由對商標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1、 商標未在巴西開始使用(但具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2、 商標未連續使用5年,或在同一時間段內商標權利人將註冊商標進行了變更或改變性使用(但具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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