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轉包的工程,收取管理費合法有效嗎?

原本是起訴追討貴州橋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橋樑公司”)所欠的1847萬工程款,但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後,卻變成了倒欠工程轉包者貴州橋樑公司1515萬元。10年來,包工頭鄭達軍為此,訴訟纏身身心疲憊。

為何追討工程欠款經法院判決後卻變成了倒欠對方?鄭達軍告訴記者:這是因為雙方對工程款的計算方式不同。並且,自己為承包此工程給貴州橋樑公司所交的鉅額“管理費”,也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工程層層轉包埋隱患

2007年,貴州橋樑公司獲得了“廣梧高速公路雙鳳至平臺段工程第十三合同段”承建合同,廣東雲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梧公司”)為業主單位。之後,貴州橋樑公司將工程肢解後轉手將該合同中旗山頂隧道工程左幅隧道,轉包給只有營業執照實際並無施工能力的貴州瑞泰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瑞泰勞務”)承建,並簽訂了貴州橋樑公司為甲方、貴州瑞泰勞務為乙方的勞務合同,其“勞務報酬”結算方式為甲方與業主單位的最終結算單價×甲方與業主單位最後結算數量×75%。

鄭達軍告訴記者,其實,這種結算方式就是貴州橋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貴州瑞泰勞務後,坐收25%的工程管理費。

工程轉包給貴州瑞泰勞務後,因該公司未參加2007年度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貴州橋樑公司轉手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包工頭鄭達軍個人,雙方簽訂了《隧道施工補充合同》,約定了勞務報酬。與此同時,鄭達軍向貴州橋樑公司交納了工程保留金90萬元。

鄭達軍的計算方式

2010年6月24日,鄭達軍所施工的工程經驗收合格,交付給雲梧公司使用。2011年5月,鄭達軍以貴州橋樑公司、雲梧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鬱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鬱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鄭達軍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相關法規“當事人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由於鄭達軍與貴州橋樑公司對工程未進行結算,故無法認定貴州橋樑公司尚欠鄭達軍工程款的數額,於2012年10月30日駁回了鄭達軍的訴訟請求。

2014年6月,貴州橋樑公司與雲梧公司就工程結算達成《廣梧高速公路河口至平臺段第十三合同段結算協議》及《補充協議》,雙方確認本工程的最終結算價為2.35億元。而根據雲梧公司在該訴訟的一份辯解稱,雲梧公司與貴州橋樑公司簽訂的《廣梧高速公路雙鳳至平臺段工程第十三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價款為1.94億元。

為何業主單位對貴州橋樑公司所承包的“十三合同段”實際結算比當初的承包合同多了4千多萬?鄭達軍告訴記者:這是因為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原材料漲價、隧道塌方、山體滑坡及變更增加等等而導致的工程量增加因素造成,經貴州橋樑公司申請計量增加的。此時,貴州橋樑公司對鄭達軍實際施工的變更工程量計量進行了增加,但對原材料漲價、隧道塌方及滑坡等保險賠償沒有計算。2010年4月5日,貴州橋樑公司與其簽訂的《鄭達軍完成工程結算表》顯示,工程量結算總計8543.5萬元。

根據自己實際的工程量和貴州橋樑公司與其簽訂的《鄭達軍完成工程結算表》,2014年3月19日,鄭達軍再次以貴州橋樑公司、雲梧公司為被告,向鬱南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貴州橋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633.73萬元及利息共計1847.09萬元。

雲浮中院的計算方式

鬱南縣法院立案後,貴州橋樑公司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該院對此案的管轄權異議予以駁回,貴州橋樑公司又向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雲浮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貴州橋樑公司仍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雲浮市中院提級管轄。

在雲浮市中院的判決書中顯示:鄭達軍認為,實際工程量,就是應收工程款,1847萬元工程款是,用貴州橋樑公司與自己簽訂的《鄭達軍完成工程結算表》工程量結算總計8543.5萬元,減去貴州橋樑已支付自己各項費用後得出的數字。

貴州橋樑公司則認為,2010年4月5日,其與鄭達軍簽訂的《鄭達軍完成工程結算表》確定的不是工程款,而是工程量,應按照當初簽訂的《隧道施工補充合同》約定的下浮後計算出的數字,才是應付工程款。

雲浮中院也認為,工程完成量不是總工程款,結算表中的工程量8543.5萬元,與鄭達軍在施工過程中向貴州橋樑公司申請支付的人工費和材料費6570.8萬元相差約兩千萬元,並且鄭達軍沒有提出證據證實結算表中的工程量是根據合同約定下浮後計算出來的,故云浮市中院對鄭達軍的主張不予採納。

因此,雲浮市中院認為鄭達軍應收工程款應按雙方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來計算,根據勞務合同及補充合同的約定,雲浮市中院將鄭達軍每項工程的完成量,扣除貴州橋樑公司應收的22%和25%左右不等的“管理費”後,計算出貴州橋樑公司應付給鄭達軍的工程款為6361.92萬元。而此前,貴州橋樑公司已經支付給鄭達軍的工程款為7967.48萬元。貴州橋樑公司已付工程款已經超出其應付工程款,故對鄭達軍請求貴州橋樑公司支付工程款1841.58萬元及利息不予支持,並駁回了鄭達軍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結果,鄭達軍認為,《鄭達軍完成工程結算表》確定的是自己實際施工的總工程量和工程款,雲浮市中院和貴州橋樑公司計算的工程款,則是實際工程款再減去轉包工程所收取的22%和25%不等的管理費得出的數字,因此才有了貴州橋樑公司超支自己工程款的“怪相”。

弔詭的是,既然雲浮市中院判決應向鄭達軍支付的工程款為6451.92萬元,那麼稅費的繳納基數就應該按照此基數繳納,但云浮市中院在實際計算繳納基數時,又以8543.5萬元為準。、

雲浮市中院判決後,鄭達軍上訴到了廣東省高院。2017年8月,廣東省高院駁回鄭達軍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論證所謂下浮折扣是違法收取的管理費

討要所欠的工程款,經兩級法院判決後,卻成了對方已多支付了自己1515萬元工程款的尷尬局面,這讓鄭達軍始料未及。而根據生效判決,貴州橋樑公司在重慶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鄭達軍,要求鄭達軍返還已經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損失。

渝北區法院依據廣東兩級法院的生效判決,判令鄭達軍返還貴州橋樑公司超付的1515萬元及利息。鄭達軍上訴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其上訴並維持原判。

無論是廣東兩級法院還是重慶兩級法院,在判決書中,均對貴州橋樑公司將工程層層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鄭達軍這一事實,認定為非法轉包。但是,在判決中,均對貴州橋樑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費認定合法有效。

那麼,有著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貴州橋樑公司,將工程層層轉包所籤合同是否有效?簽訂75%至78%的折扣本質是什麼?

著名法學家江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聖平、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侯國躍、副教授範雪飛、王躍等專家對此案深入研究,反覆論證後得出如下結論:

貴州橋樑公司無論是與貴州瑞泰勞務,還是包工頭鄭達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75%和78%的折扣本質是管理費;如若允許橋樑公司收取管理費,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將會損害建築市場秩序和公平正義原則;我國建築法禁止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將建築工程違法分包的貴州橋樑公司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既然法院已經認定為非法轉包且合同無效,貴州橋樑公司就無權向實際施工人鄭達軍主張管理費;《鄭達軍完成工程結算表》載明的是工程款而非工程量,貴州橋樑公司應該按該結算表所確定的金額向鄭達軍支付全額工程款,而不能主張按折下浮比率進行工程款結算。

渝北區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判決鄭達軍應該返還貴州橋樑公司1515萬元及利息已經生效,判決的主要證據就是廣東兩級法院的生效判決。針對此案的判決,鄭達軍也已經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據悉,廣東省檢察院已經決定立案受理。

鄭達軍告訴記者,他所施工的中旗山頂隧道工程,至今仍然拖欠當時施工的農民工工資數百萬元未能支付,他正在想盡一切辦法來償還這筆“良心債”。並且,針對貴州橋樑公司非法轉包工程一事,他也向有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針對此案,記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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