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行政强制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正确程序应该怎么走?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文件出台,一些征地强拆行为得到了遏制,但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这种情况仍在发生。

李女士的儿子承包的土地在2015年被当地人民行政机关征用。由于赔偿金额较低,李的家人没有签署赔偿协议,也没有收到赔偿。这块地在前年租给了一家公司,在施工现场,李进行阻止,双方发生碰撞,李摔倒在地,身体很多部位的软组织受伤。

李女士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以寻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胁迫是非法的。一审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原告不符合起诉的法律要求。但是李女士并没有放弃,而是去找律师提起上诉。

根据律师的观点,行为的性质应该从行为的主体、客体和后果来判断。首先,被告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实施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二是被上诉人出于某种管理目的实施本案的强制行为;在此,被上诉人的行为确立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限制了李小姐的人身自由。因此,这种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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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法院继续审理。

那么什么才是合法强拆呢?

强制拆迁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在征地拆迁中,有一种法律规定,不涉及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这种是司法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强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或符合法定期限内决定补偿,在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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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合法强制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那些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者县级以上责令交出土地的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拒不出让土地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司法强制拆迁的实施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1、申请期限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当两者同时满足时,相关部门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已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相关部门则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2、申请人要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人民行政机关”,其余主体均无权申请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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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强拆以补偿决定为前提。被拆迁人应当要知道,对于合法建筑,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时,不能进行强制拆除,如果实施强拆,就是违法。不过提示一下大家,我们这里所说的强制拆除是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就不需要作出补偿决定。

4、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也没有履行补偿决,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5、强拆主体要适格。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强拆的主体必须是法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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