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股份正邦科技數十萬貨款被截留 供貨商員工挪用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挪用資金的判決書顯示,國光股份、正邦科技的子公司江西正邦等公司的供貨商億爾化學的一名銷售經理張某通過私自截留客戶支付的承兌匯票,並使用拆東牆補西牆及偽造合同方式意圖掩蓋罪行。

2017年4月17日,國光股份向億爾化學採購原藥,國光股份郵寄給張某兩張承兌匯票作為採購原藥貨款。張某將其中一張30萬的承兌匯票私自截留,未按照公司規定將貨款上交公司財務。同年5月6日,張某通過中間人將該張匯票變現,扣除手續費後張某收到29.4萬轉賬。隨後,張某聯繫他人幫忙聯繫購買了一張20萬和一張10萬的承兌匯票,並將這兩張匯票以其他公司支付貨款名義交到了億爾化學財務,用於衝抵之前挪用公司的貨款。

2017年5月24日,國光股份郵寄給張某一張45萬的匯票用於支付採購原藥的貨款。張某再次將匯票私自截留,未按公司規定將貨款上交財務。次月月初,張某將該匯票兌換成一張金額為30萬的承兌匯票,以其他公司支付貨款的名義交到億爾化學財務,匯票衝抵變現手續費後的14.53萬用於個人日常消費、歸還自己在捷信金融上的個人貸款。

2017年8月,張某與綠葉化工的陶某洽談原藥採購業務時,產生先收到貨款再購買承兌匯票交到公司從中賺差價的想法。當月5日,張某擬好一份億爾化學與綠葉化工的購銷合同,按照公司審核流程合同上加蓋了億爾化學合同專用章。但張某未按照公司規定將該份合同交對方單位簽字蓋章,而是對內容進行修改,將“承兌付款”改為“現匯付款”,並加蓋其私刻公司公章。張某偽造好後,連同加蓋了偽造的公章的個人銀行賬戶郵寄給了綠葉化工。綠葉化工收到《購銷合同》後,簽字蓋章並回傳給張某。

當月10日,陶某將35萬元貨款轉入張某提供的賬號。張某收到35萬元貨款後,未將綠葉化工的貨款上交公司。

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1月1日,張某將35萬元貨款中的11萬元用於個人生活消費開支。同年11月1日,張某將剩餘款項,用於衝抵案發之前挪用的其他單位交給億爾化學的貨款。2017年11月初,綠葉化工開始催要貨物,張某見事情敗露,於2017年11月17日,將35萬元貨款全部歸還陶某。

但判決書顯示,張某的截留貨款行為早自2012年就開始了,江西正邦2012年以來,張某就私自截留江西正邦支付的銀行匯票,變現後用於自己消費。為掩蓋自己挪用資金的行為,張某用江西正邦的後一筆貨款補前一筆貨款。至2017年11月,億爾化學賬目上顯示,江西正邦尚欠貨款12.87萬元,而實際江西正邦已將貨款結清。

2017年11月10日,國光股份與億爾化學財務人員對賬發現,國光股份郵寄給張某的75萬元承兌匯票,張某未交到億爾化學。至此,張某長久以來截留貨款的行為被曝光。2017年11月15日至16日,張某將挪用的四川國光支付給山東億爾的75萬元貨款全部還清。

2017年11月19日,張某將挪用的江西正邦的上述款項全部還清。

2017年11月21日,張某經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電話通知自動到案接受調查,如實供述其在擔任億爾化學市場二部華中區域經理期間挪用單位資金的主要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貨款共計12.29萬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以構成挪用資金罪,且張某多次挪用資金,酌情可從重處罰,鑑於張某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並在案發前退還了所挪用的資金,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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