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一天班歇一天,可以享受夜班津貼嗎?

裁判要旨:勞動者工作時間為上一天歇一天,上班的24小時處於在崗工作或隨時待命狀態的,可以享受夜班津貼。

員工上一天班歇一天,可以享受夜班津貼嗎?

案情簡介:

滕某於2015年11月入職天津某裝卸服務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1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其中試用期為一個月,工作崗位為搬運、司機及與現場操作相關的崗位,工作地點為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勞動報酬按月以貨幣形式於每月31日前由公司支付給滕某,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福利補貼+加班費,基本工資為1500元/月,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2017年4月1日,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上述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滕某在一個自然月內,工作時長既存在上一天休一天每天記工12小時業務班的情形,也存在每天記工8小時正常班的情形。

員工上一天班歇一天,可以享受夜班津貼嗎?

滕某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夜班津貼8401.5元。

後雙方又訴爭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審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表記載,滕某的工作時間存在上一天歇一天的業務班情形,在此情形下滕某上班期間公司記工時長為12小時/日,但實際上在此種情形下滕某處於24小時在崗狀態,並由公司調度部門根據天津港進出航班情況進行安排,完成相應的工作內容,結合滕某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性質,具備享有夜班津貼的條件,對其提出的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夜班津貼的主張予以保護,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中班津貼與夜班津貼不可同時享受,因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對於夜班津貼的計算,根據《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九項的規定,企業職工中班津貼和夜班津貼,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員工上一天班歇一天,可以享受夜班津貼嗎?

中班津貼按不低於5%的比例確定計發,夜班津貼按不低於10%的比例確定計發,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角,公司作為用工單位,由於未能提交2015年12月的考勤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參照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用工情況,在此參照業務班的工作模式,確定2015年12月的工作時長為15天,以2014年天津市職工日平均工資215.4元為基數(2014年天津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6232元÷12個月÷21.75天),按照10%的比例計發為323.2元;關於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的夜班補貼,根據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全年業務班工作天數為132天,以2015年天津市職工日平均工資227.3元為基數(2015年天津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9328元÷12個月÷21.75天),按照10%的比例計發為3000.36元;關於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夜班補貼,根據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該期間業務班工作天數為122天,以2016年天津市職工日平均工資242元為基數(2016年天津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3180元÷12個月÷21.75天),按照10%的比例計發為2952.4元,上述夜班津貼共計6275.96元。

員工上一天班歇一天,可以享受夜班津貼嗎?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夜班津貼支付問題,滕某工作時間為上一天歇一天,上班的24小時處於在崗工作或隨時待命狀態,公司主張其無具體工作是可以休息或回家,與滕某的工作性質及客觀實際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定滕某具備享有夜班津貼的條件,認定並無不當。該院根據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以當時段的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九項的規定計算公司應支付滕某夜班津貼6275.96元,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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