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夜班”是幾點到幾點

明天就是國際婦女節。隨著社會進步,全社會都更加註重女性權益保護。我們國家也陸續出臺了許多針對女性的法律、法規等。

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那麼夜班是什麼時間?幾點到幾點?

這關係到女職工權益保護、企業用工安排、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等等。

筆者經過檢索發現,無論是現行有效的《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還是已經失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夜班的具體時間。

經過筆者進一步擴大檢索發現,1986年5月30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發佈《關於印發的通知》([86]衛婦字第7號,已失效)。在其所附《的說明》第三條中說,“《規定》中第十條(6)所說夜班,係指從當日二十二時開始至次日晨六時止。”

這是第一次相對明確夜班的時間,但遺憾的是並沒有直接寫進規定。而且1993年11月26日,重新頒佈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衛婦發〔1993〕第11號)也未明確規定夜班時間。

直到1989年1月20日,原勞動部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在第7個問題中明確“夜班勞動係指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而且該解答目前仍然有效。

從地方規定看,1988年8月12日,《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夜間工作的職工應發給夜班津貼。夜間工作,是指在22時至次日6時之間進行的工作。這是第一次以法規形式明確夜班時間。但目前已失效。1990年11月1日,上海市勞動局發佈《關於中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時間內從事的勞動。該解釋仍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5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十八條專門規定,夜班是指企業在22點至次日6點這一時間段安排勞動者工作且時間達2小時及以上的情形。在其所附《說明》中也對此解釋為“現行關於工時的法律法規中缺乏對工作時間、工作間歇和夜班等概念的明確界定,實踐中理解不一,引發了一些爭議。因此,徵求意見稿對相關概念作了解釋性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但是該規定至今未頒佈。

綜上,目前從全國看,原勞動部印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是關於夜班具體時間的唯一有效規定,即“夜班勞動係指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儘管其效力較低,但在目前沒有更高效力規定情況下,其作為規範性文件仍然具有執行性。我們也建議人社部門儘快出臺效力更高的具體規定,便於企業操作。(來源民商法談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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