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夜班”是几点到几点

明天就是国际妇女节。随着社会进步,全社会都更加注重女性权益保护。我们国家也陆续出台了许多针对女性的法律、法规等。

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那么夜班是什么时间?几点到几点?

这关系到女职工权益保护、企业用工安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等。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无论是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已经失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夜班的具体时间。

经过笔者进一步扩大检索发现,1986年5月30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86]卫妇字第7号,已失效)。在其所附《的说明》第三条中说,“《规定》中第十条(6)所说夜班,系指从当日二十二时开始至次日晨六时止。”

这是第一次相对明确夜班的时间,但遗憾的是并没有直接写进规定。而且1993年11月26日,重新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也未明确规定夜班时间。

直到1989年1月20日,原劳动部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在第7个问题中明确“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且该解答目前仍然有效。

从地方规定看,1988年8月12日,《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夜间工作的职工应发给夜班津贴。夜间工作,是指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的工作。这是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夜班时间。但目前已失效。1990年11月1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该解释仍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八条专门规定,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在其所附《说明》中也对此解释为“现行关于工时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和夜班等概念的明确界定,实践中理解不一,引发了一些争议。因此,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作了解释性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但是该规定至今未颁布。

综上,目前从全国看,原劳动部印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是关于夜班具体时间的唯一有效规定,即“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尽管其效力较低,但在目前没有更高效力规定情况下,其作为规范性文件仍然具有执行性。我们也建议人社部门尽快出台效力更高的具体规定,便于企业操作。(来源民商法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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