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未過公示,企業起訴認定機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未過公示,企業起訴認定機構

案情簡介

北京順特於2003年成立,生產電子標籤及配套設備,產品90%出口歐洲美國,屬出口型企業。北京順特連續於2009年9月4日、2012年7月9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該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北京順特在2015年7月8日該證期限屆滿前即2015年5月26日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創建信息,於2015年6月3日完成遞交材料,申報界面顯示為已評審。之後,北京順特在瞭解評審進度情況時,點擊查詢界面一直顯示為“處理中待確認。”根據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的規定,以上三被告組成的認定機構應對北京順特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的程序要求對企業進行認定、公示與備案,但以上三被告組成的認定機構並未按照上述通知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北京順特的申請公告認定結果,且評審進度一直處於“處理中待確認”。由此,北京順特對申請審核久拖不決的這種不作為,對以上三被告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駁回北京順特北京順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要點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適時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四)認定、公示與備案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根據該規定,認定機構應在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後,應將經認定的企業名單在高新技術認定管理工作網上進行公示,未在公示名單中的企業即是不予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行為因涉及企業眾多,不便於直接送達,故採用公告送達方式,此係基於行政效率之考量,兼顧公眾私益保護之目的。該公告送達方式具有推定知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認證機構於2015年11月25日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擬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該名單中沒有順特公司。順特公司自此即應當知道其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其於2018年10月22日方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明顯已超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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