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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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會組織的:

按工會經費按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

工會經費按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一般工會經費返回企業基層工會的比例為60%。

應在規定的限額內據實列支。

如果年底沒有列支完,要返回本年利潤;如果你在此方面的支出超過提取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進行納稅調整,就是將超出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工會經費計提是如何計算得?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工會經費提取是怎麼進行的為會計學堂整理,文字所能傳遞的信息其實是有限的,尤其是一些實操知識,如果不是看著別人怎麼做,就算用一本書,也難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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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取當月,計提

借:管理費用-稅金(或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

上繳,憑稅單:

借: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工會經費等於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

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

(1)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2)工會舉辦的事業的收入。

(3)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4)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

在基層工會,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群眾活動和事業方面、工會建設方面和工會行政工作方面,在縣以上工會,工會經費開支範圍還包括有國際活動方面和基本建設方面。另外,工會經費開支還包括基層工會上交經費和縣以上工會對下級工會補助支出兩個方面。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査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擴展資料: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

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

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

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

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

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工會建家活動;

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

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

設備、設施維修;

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另外,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餘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需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後才能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基層工會按2%收繳的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範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事業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縣以上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為下級工會和基層工會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原則。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和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縣級以上工會幹部的住房和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應擠佔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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