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銀行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流動性可能成為銀行的“心臟病”

中小銀行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流動性可能成為銀行的“心臟病”

董希淼 黃嬌

2019年5月,包商銀行被接管後,我國中小銀行出現了明顯的信用分層,進而引致流動性分層現象。在央行和監管部門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之後,一觸即發的流動性風險得到有效控制,但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備受關注。

流動性是商業銀行“三性”之一。2000年,巴塞爾委員會將流動性定義為“增加資產並滿足到期債務清償的能力”。2018年,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將流動性風險界定為,“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流動性風險是銀行的“心臟病”,一旦爆發,對銀行體系乃至金融體系甚至全社會都有極強的傳染性和破壞性。因此,在當前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應高度重視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防範。

一、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凸顯

流動性風險是金融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決策層高度重視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2016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年7月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新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穩定作出全面部署。在黨的十九大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更是被列為三大攻堅戰之首,其重點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就必須採取恰當措施,加強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防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深刻暴露全球銀行業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上的缺陷,全球隨之進入後危機時代。陸磊、楊駿(2016)認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對金融系統穩定性愈發重要。研究發現,維護金融穩定始終面臨一個經驗性命題——“不可能三角形”(Impossible Trinity),即貨幣當局須在金融系統穩定、金融創新和零道德風險間選擇兩項,而不能三者兼得。在當前流動性風險防範愈發重要形勢下,我國將金融穩定目標作為必選項,金融創新是不可逆轉的趨勢潮流,因此需放棄貨幣政策與金融維穩的嚴格劃分,以貨幣政策調節金融系統的流動性,以此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結合當前金融風險的特徵,應該採取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並行。此外,金融機構也應提升流動性風險抵抗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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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防範,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一方面,中小銀行深耕地方,是支持地方經濟和小微企業的重要力量。截至2018年底,在我國4588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中,95%以上屬於中小銀行,包括規模較小的城商行、民營銀行、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村鎮銀行等。總體而言,大部分中小銀行在業務模式、客戶定位、產品服務等有別於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銀行體系不足,提高了金融服務可得性,在緩解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應進一步實施差異化監管,支持中小銀行發揮管理層級少、機制靈活、貼近市場和客戶等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為民營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三農”領域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具普惠性的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中小銀行較為普遍存在流動性隱患,應引起高度重視。以包商銀行為例,包商銀行被接管前已出現嚴重信用風險隱患,由於公司治理特別是股權結構存在嚴重問題,資金被大股東明天集團違規佔用;負債端利用同業存單進行監管套利;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不完善等,其內外源資金補充難度加大,形成流動性風險隱患。包商銀行被接管事件也反映出部分中小銀行當下存在的共性問題,尤其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問題、負債端過度創新和利用同業存單獲取資金進行投資業務、金融產品層層嵌套等。而在這種情況下,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較之前大大增強,一旦出現信用風險或聲譽風險,流動性緊張極可能跨市場、跨行業傳染,後果十分嚴重。同時,本次接管事件打破銀行同業剛兌預期,尤其部分資質較差的中小銀行受影響。

從整體上看,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將呈現長期化、結構化等趨勢,流動性風險已經成為金融業重大的風險來源。因此,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必須高度重視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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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成因分析

我國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成因,除宏觀金融形勢的變化外,可從中小銀行公司治理體系、資產負債結構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公司治理能力較薄弱

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存在“所有者缺位”問題——一是由於國有企業和財政部門仍對部分中小商業銀行有控制權;二是在於部分中小銀行由於股權分散,而缺乏實質控股股東,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降低公司治理效率,易積聚風險。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被大股東控制,某些民營資本通過股權安排實現對中小商業銀行控制權,將中小商業銀行視作提款機器,利用信託和資管業務以及股權質押等手段進行套現。近年來利用中小銀行套現等違法案件屢屢發生。如包商銀行被大股東控制,明天集團持有該公司89%的股權,大量資金被集團違規佔用。這是充分暴露出中小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短板。

二是公司治理架構“形似而神不似”。儘管多數中小銀行基本建立了現代公司“三會一層”治理框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但機制運轉並不順暢。一方面銀行內部協調與制衡的成本較高,其包含多個治理結構,不僅是新的治理結構“三會一層”的制衡協調,總行與分支行之間以及董事長、行長之間的溝通協調成本也較高。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職責劃分不清晰,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管理職責有交叉或形成真空,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降低公司治理效率。此外,部分中小銀行靠長官意志而不是制度來治理,“三會一層”等制衡機制形同虛設。

(二)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

資產端可以從效率和結構來看。一方面,部分中小商業銀行資金使用效率較低,2012年後,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由於推行去產能、去槓桿、去庫存政策,部分高耗能、高槓杆、高排放的企業缺乏短期現金流,尤其是“殭屍企業”的退出影響了中小商業銀行的資產治理。2012-2018年,中小銀行不良貸款餘額與不良貸款率呈“雙升”,影響中小商業銀行的資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從結構上看,中小商業銀行藉助金融投資業務實現資產規模的快速擴張,如藉助各種資產管理計劃、同業業務、信託等交叉金融業務。尤其是過度發展同業業務,與信貸資產相比,同業業務對風險資產的佔用較低,部分城商行同業業務份額佔比已超過了貸款業務。金融投資產品層層嵌套實現監管套利,產品結構日益複雜,且由於資金遊走於不同的市場及行業,且資金去向不明,形成交叉性金融風險隱患,並且市場參與主體的關聯性增強,權責不明確,一旦出現信用風險,易引發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風險傳染。

而從負債端來看,中小銀行資金來源渠道有限,主要是存款業務和同業業務。但由於自身規模小、區域性經營等劣勢,吸收存款能力有限,僅以存款業務難以滿足資金需求。2013年,我國參照CDs推出同業存單,不僅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銀行能獲取較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吸收的資金不用繳納準備金,還可規避宏觀審慎評估(MPA)中對同業負債的考核等優點。2014年開始,中小商業銀行便利用發行同業存單擴大自身資產規模,同業存單市場存量爆發式增長。但同業存單逐步成為監管套利的工具,中小銀行“發短買長”進行套利,利用同業存單獲取資金進行委外投資,形成對同業存單高度依賴,易產生流動性隱患。

中小銀行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流動性可能成為銀行的“心臟病”

(三)流動性風險監測不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起步晚,早期存貸比、流動性缺口率和超額準備金率等指標在流動性風險監測上能起到有效作用。但隨著金融創新,商業銀行資金管理的方式多樣化,原有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的有效性下降。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了階段性流動性緊張。那次被稱為“錢荒”的現象,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的問題。2014年1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實施,規定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3項監管指標。2015年9月份,隨著《商業銀行法》修訂,中國銀監會發布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其中存貸比監管指標被調整為監測指標,在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2015年發佈的試行辦法也有其自身侷限性: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監管大型銀行(資產規模≥2000億元)流動性風險,中小銀行(資產規模<2000億元)流動性風險監測缺乏有效指標。

2017年12月,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時隔半年後,《辦法》正式發佈。《辦法》引入淨穩定資金比率、流動性匹配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指標,尤其對中小銀行流動性提出監管要求。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以及包括流動性缺口率、同業市場負債比率、超額備付率等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等,未能從動態視角全面考察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因此提出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強化流動性風險動態調整;而僅靠流動性風險指標監管,缺少對風險銀行的關注意識和可能引發特定風險的情景和事項的預警意識和應急方案。部分中小銀行未能按時披露年報數據、同業存單發行成功率顯著下降、同業負債佔比逐步上升等,都說明部分中小銀行有發生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

(董希淼系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黃嬌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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