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誠諫鎮原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霍健新貪汙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岑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誠諫鎮原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霍健新涉嫌貪汙一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霍健新犯貪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起訴書指控,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間,岑溪市誠諫鎮人民政府先後以誠諫鎮及該鎮大新村、大良村、石橋村、陀村村、美和村受災嚴重為由,分別向岑溪市民政局申請救災資金。岑溪市民政局根據該鎮政府及各村的申請,分批下撥救災款共計人民幣108萬元到該鎮民政資金專戶用於救災。期間,被告人霍健新擔任岑溪市誠諫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並分管民政工作。霍健新在該鎮民政救災物資採購、報賬過程中,利用職務的便利,委託他人或本人在採購救災物資時,通過虛開或多開約20%的發票報賬方式,在該鎮民政資金專戶報銷105.9709萬元,實際採購救災物資金額為84.1404萬元,從中侵吞救災款共計21.8305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霍健新通過親屬退回贓款5.8305萬元。

岑溪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霍健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政救災物資採購、報賬過程中,採取虛列開支的方法套取救災款予以侵吞,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構成貪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霍健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岑溪市誠諫鎮原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霍健新貪汙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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