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鬥律師: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審,是不是就沒事了?

姚志鬥律師: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批捕而取保候審,是不是就沒事了?

當事人涉嫌犯罪,一般要被拘留7天或延長到30天。如果沒被取保候審或撤銷案件的,則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呈請批准逮捕。

檢察院在7天內,對於公安機關呈請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

上述這兩段時間就是業內通常所說的“黃金37天”。

檢察院一般要審查公安機關呈捕的案件是否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1)證據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社會危險性要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如果符合,則批准逮捕;

上述三個要件缺一,則會導致不批准逮捕。

可以概括如下三種不捕情況:情況1.證據不足的,是存疑不捕;情況2.沒有羈押必要性的,是酌定不捕;情況3.對於不構成犯罪的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是法定不捕。

對於情況3而言,不批捕後,一般就是無罪釋放。即使被取保候審的,也可以理解為“沒事了”!滿一年則取保候審決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對於情況1和情況2則不是。當事人是否“沒事了”,則看案件的走向,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當事人是“沒事了”,滿一年取保候審措施解除,則也正式自由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在個別案件,(對於證據不足的)有可能繼續呈捕,(對於沒有羈押必要的)也可能繼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對於不批准逮捕而取保的當事人,需要注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配合辦案機關的相關辦案規定。

第七十七條 第二款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六)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通信兩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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