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是否應徵得被害人同意?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些司法機關在給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前會考慮被害人的意見,但這是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被害人的人文關懷,而並不意味著被害人的同意與否是取保候審的構成要件或適用條件。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應當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對法律的公然挑釁和破壞。


辦理“取保候審”是否應徵得被害人同意?


基本案情

年近古稀的浙江省樂清人高銀明,因患重度尿毒症,多年前曾做過腎移植手術。而本應頤養天年的他,卻因妻子黃某某在河南省永城市與李某某的系列訴訟,被公訴機關以涉嫌夥同黃某某合同詐騙罪,羈押在河南永城看守所已近一年之久。

事情是這樣的,高銀明的妻子黃某某,2004年作為被招商引資的浙商企業代表,河南省永城市與當地人李某某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隨著合作的不斷深入,雙方漸生矛盾,最終二人對簿公堂,黃某某更是身陷囹圄。

2012年12月10日,李某某經與黃某某多次協商,雙方簽訂了項目轉讓協議書,黃某某將永城某小區項目轉讓給了李某某。

2016年2月,李某某以該小區項目轉讓合同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將黃某某起訴至永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永城法院)。在該案審理期間的2016年5月11日,李某某又以小區項目未取得開發權、自己被騙等為由向永城市警方報案,控告黃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

2017年4月11日,黃某某被永城市警方逮捕。2017年11月2日,永城法院以合同詐騙、職務侵佔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20年。黃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5月11日商丘市中級法院以一審刑事判決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今年1月17日,永城法院下達判決書,認為李某某提供的部分刑事案件證據不足,黃某某犯職務侵佔罪事實不清,不予支持,維持對黃某某合同詐騙罪的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黃某某曾向永城法院提交了對李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妨害作證罪、偽證罪的控告書,此後法院將材料交給有管轄權的永城市警方,但是警方對此並未立案。

作為涉案公司股東的黃某某丈夫高銀明,也因涉嫌黃某某合同詐騙罪而於2018年4月15日被永城市警方刑事拘留,並於2018年5月9日被永城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羈押在永城市看守所。日前,高銀明一案已在永城法院開庭審理。鑑於高銀明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其家屬及代理律師多次向永城市司法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最終永城法院表示高銀明取保需要徵得被害人李某某的同意。

年近70歲的高銀明患有重度尿毒症,在2002年4月做了腎移植手術後一直依靠抗排異藥物維持生命,高銀明同時還患有糖尿病、糖尿病併發症、免疫力低下、高血壓等多種疾病。為此,高的家人和律師於2018年4月17日向永城市公安局提交取保申請,後又於5月28日、11月9日、11月28日多次向永城市檢察院提交取保申請,但上述兩單位均沒有予以辦理。

隨著高銀明被起訴至永城法院,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2月19日、2月22日,高的家人和律師又多次向永城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要求,永城法院也啟動了取保程序,但每次原告李某某等人都會來到司法機關,強烈反對高的取保要求。於是,永城法院要求高的家人先行跟李某某協商取保事宜,並一再表示如李某某同意,永城法院會辦理取保。鑑於辦案方的意見,高銀明家人與李某某就高的取保一事進行了數次談判。李某某要求,高的家人要向法院繳納數百萬元保證金,因這筆鉅款與高家人同意支付的數額相差甚遠,李某某遂不同意高銀明取保。

今年1月中旬,鑑於高銀明在關押期間的身體狀況,永城市檢察院和永城市看守所共同對其進行了身體情況鑑定。根據鑑定結果,永城市檢察院和永城市看守所依法作出高銀明不適合羈押的鑑定書並提交給了永城法院。而李某某又以不認可此次體檢單位和質疑鑑定結果為由,不同意高銀明取保。不久,永城法院做出了暫不予取保的決定。

今年2月初,在永城市政法委的牽頭下,永城法院、永城市檢察院、永城市看守所等單位再次聯合組織對高銀明進行體檢。辦案方當時特別要求,此次體檢不會對外界透露體檢醫院的名稱和具體體檢時間。然而,據高銀明家人反映,體檢當日李某某等人便出現在300公里以外的鄭州體檢現場。高銀明見到李某某後,因言語刺激血壓陡升,情緒受到干擾,使對其體檢的工作沒有完成。針對目前的部分體檢結果,高的家人得到辦案機關的口頭回復是“高銀明符合取保條件。”但是,永城法院至今仍沒有同意他的取保要求。


法律評析

本案是由經濟糾紛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涉及到取保候審的適用問題。針對此案,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屬實,那麼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法律問題:什麼是取保候審,它的條件是什麼?本案的被告人高銀明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考慮被害人的意見。

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及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

本案的被告人高銀明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結合本案事實,高銀明的情況符合“可以取保候審”的條件。首先,高已年近古稀並患有重度尿毒症、做過腎移植手術,同時還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如果得不到較好的醫療救治可能造成其身體的重大損害甚至有生命危險。在實踐中,像這種情況看守所一般都會拒絕接收,即便是接收了,在羈押期間發現被羈押人患有如此嚴重的疾病也應當及時與辦案單位聯繫,以保證被羈押人的生命健康權。其次,高銀明重病纏身,不具有毀滅罪證、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等影響司法公正的可能性,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太可能具備社會危險性。再次,司法機關多次帶高檢查身體,甚至還口頭回復其符合取保條件,說明司法機關深知按照法律規定,高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只是由於本案被害人的多次反對,干擾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司法機關迫於壓力拒絕給高銀明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否應徵得被害人的意見

依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在保證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的刑事措施。在本案中,高銀明如果繼續羈押不僅會影響到其身體健康,甚至還會造成生命威脅。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些司法機關在給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前會考慮被害人的意見,但這是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被害人的人文關懷,而並不意味著被害人的同意與否是取保候審的構成要件或適用條件。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應當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是對法律的公然挑釁和破壞。在本案中,被害人為了一己之私,使用各種手段影響、妨礙公檢法的司法進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

作者 | 王洋

(作者單位: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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