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為幹細胞捐獻開闢“綠色通道”

近日,莒縣檢察院依法對一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為該嫌疑人自願捐獻幹細胞開闢“綠色通道”。幾名幹細胞受助者家屬將“秉公執法彰正義,以人為本顯真情”的錦旗送到莒縣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幹警手中,對該院人性化執法表示感謝。

莒縣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為幹細胞捐獻開闢“綠色通道”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駕駛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莒縣日照路某路段處,與行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劉某某重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張某某駕車逃逸。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確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張某某同年7月4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批准逮捕並被執行逮捕。

2019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父親向莒縣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據其反映,張某某的表姐現患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生命垂危,急需符合配型條件的張某某提供幹細胞搶救。在核實了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等材料後,同日,莒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羈押必要性審查進行立案。

立案後,承辦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談話,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調查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押期間遵守監規,表現較好。且案發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表現明顯。該案事實已經全部查清,證據已經固定完畢。張某某系過失犯罪初犯,主觀惡性較小,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能被宣告緩刑。鑑於此,該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變更強制措施不會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不必要繼續羈押,遂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莒縣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為幹細胞捐獻開闢“綠色通道”

三天後,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承辦檢察官告知其在傳訊的時候必須及時到案,外出必須經過批准等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張某某表示將認真遵守規定,等候下步審理。11月6日,張某某捐獻了幹細胞。

莒縣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為幹細胞捐獻開闢“綠色通道”

羈押必要性審查小課堂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按照《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發現四種情形後,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按照《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十二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