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干细胞捐献开辟“绿色通道”

近日,莒县检察院依法对一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该嫌疑人自愿捐献干细胞开辟“绿色通道”。几名干细胞受助者家属将“秉公执法彰正义,以人为本显真情”的锦旗送到莒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手中,对该院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

莒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干细胞捐献开辟“绿色通道”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日照路某路段处,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重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同年7月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批准逮捕并被执行逮捕。

2019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父亲向莒县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据其反映,张某某的表姐现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生命垂危,急需符合配型条件的张某某提供干细胞抢救。在核实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后,同日,莒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立案。

立案后,承办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调查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较好。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该案事实已经全部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完毕。张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能被宣告缓刑。鉴于此,该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必要继续羁押,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莒县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干细胞捐献开辟“绿色通道”

三天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外出必须经过批准等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张某某表示将认真遵守规定,等候下步审理。11月6日,张某某捐献了干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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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小课堂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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