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19-062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

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

★涉案的金額:訴訟涉案金額為197,889,315.00元人民幣,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資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暫計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計算)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判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犇寶”)於2019年11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現將有關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上訴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名稱: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機構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36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上訴人: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長沙澤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二、 上訴請求、理由

(一)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浙江犇寶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對浙江犇寶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援引錯誤;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3.《關於長沙澤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第2.2條未違反公平、自願、風險共擔的原則,也不會損害長沙澤洺外部債權人的利益,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4.實踐中大量存在類似以退夥為退出途徑的投資案例,若司法實踐中予以否定,將影響市場主體預期,甚至鼓勵不誠信行為。

三、 二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5日針對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200元,由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進展情況對公司的影響

(一) 本次訴訟對公司經營方面影響

本次訴訟系公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不會對公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二) 本次訴訟對公司財務方面影響

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判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五、其他說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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