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19-062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
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
★涉案的金額:訴訟涉案金額為197,889,315.00元人民幣,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資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暫計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計算)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判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犇寶”)於2019年11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現將有關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上訴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名稱: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機構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36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上訴人: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長沙澤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二、 上訴請求、理由
(一)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浙江犇寶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對浙江犇寶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援引錯誤;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3.《關於長沙澤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第2.2條未違反公平、自願、風險共擔的原則,也不會損害長沙澤洺外部債權人的利益,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4.實踐中大量存在類似以退夥為退出途徑的投資案例,若司法實踐中予以否定,將影響市場主體預期,甚至鼓勵不誠信行為。
三、 二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5日針對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200元,由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進展情況對公司的影響
(一) 本次訴訟對公司經營方面影響
本次訴訟系公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不會對公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二) 本次訴訟對公司財務方面影響
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判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五、其他說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74號。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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