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 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中共中央、國務院: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 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黨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為充分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現就保持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以下簡稱“長久不變”)提出如下意見——

穩定土地承包關係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但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現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以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證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屆時作統一變更。對個別調地的,在合同、登記簿和證書上作相應變更處理。

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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