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列開支套取村集體賬戶款項10萬餘元,這七人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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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上午,興安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胡某旺、胡某輝等七人涉嫌犯職務侵佔罪一案,因七名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已退出了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故對七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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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左右,興安縣某鎮某村委會某村隊幹部被告人胡某旺、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胡某輝、胡某斌在兩條村道修好後核算本村賬目,發現支付修路費116960元后,村集體賬戶還剩104000元。於是七被告人商議決定將剩餘的錢均分,而後將修路支出擴大為220960元,由七被告人簽字虛列開支出賬,將套取出的104000元暫由胡某旺保管,並將其中的20000元私分。後七被告人將修路的明細開支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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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讀判決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旺、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胡某輝、胡某斌在擔任興安縣某鎮某村委會某自然村村民小組長等基層組織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104000元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胡某斌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旺、胡某輝、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胡某斌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已退出了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胡某輝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胡某旺、胡某立、胡某迪、胡某海、胡某明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胡某斌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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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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