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訴進展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公告

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訴進展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532 證券簡稱:宏達礦業 公告編號:2019-04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執行和解階段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執行人

涉及金額共計為:3,330萬元(人民幣,下同)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此前已根據相關終審判決結果對劉某娟、王某案計提了預計負債合計金額4,798萬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042號公告。近日,公司與劉某娟、王某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公司與劉某娟、王某達成和解,並支付對方合計3,330萬元。

根據公司間接控股股東上海晟天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晟天”)和原間接控股股東上海中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技集團”)先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承諾,若上市公司因或有負債和擔保事項遭受實際損失,由中技集團承擔。因此上述《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3,330萬元由中技集團最終承擔。

一、涉及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劉某娟訴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共同被告民間借貸糾紛

2018年3月,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簽發的傳票、應訴通知書,獲悉劉某娟因與公司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還本付息。2019年8月,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作出了終審判決並出具了(2019)湘05民終1269號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036號公告。

(二)王某訴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共同被告民間借貸糾紛

2018年4月,公司獲悉王某因與公司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還本付息。2019年7月,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作出了終審判決並出具了(2019)豫10民終1068號、(2019)豫10民終1070號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031號公告。

二、本次執行和解的基本情況

(一)近期,公司與執行申請人劉某娟經友好協商,達成了和解意向並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本協議簽署後,就本協議項下借款糾紛執行案件,執行申請人劉某娟應當按照如下約定作出相應行為:

1.1 劉某娟應於收到宏達礦業支付的第一筆270萬元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法院申請撤銷案件執行;劉某娟應在收到宏達礦業於2020年3月31日前向其償還的最後一筆款項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前向法院申請撤銷對宏達礦業的執行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查封、凍結、扣劃等措施。

2.雙方確認,劉某娟按照本協議第1條的約定履行全部執行撤回義務後,就本協議項下借款糾紛執行案件,雙方就債權的清償及案件費用的承擔,按以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2.1 雙方確認,本次執行案件項下宏達礦業總計應當還款數額共計為1,630萬元。

2.2 雙方簽署後,宏達礦業向劉某娟支付270萬元;

2.3 宏達礦業於2019年11月30日之前償還270萬元;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償還270萬元;於2020年1月31日之前償還270萬元;於2020年2月28日之前償還270萬元;於2020年3月31日之前償還280萬元。

2.4 雙方一致同意,本案執行費由宏達礦業承擔,因本協議項下案件產生的其他費用劉某娟不再向宏達礦業主張。

2.5 宏達礦業按照雙方約定履行本協議期間及本協議履行完畢後,就本協議項下執行文書確定的借款糾紛,劉某娟不再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判決書中對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劉某娟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近期,公司與執行申請人王某經友好協商,達成了和解意向並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申請執行人王某確認並同意,宏達礦業作為本協議項下執行案件債務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中債務本金人民幣1,700萬元按照如下方式進行清償:

本協議經各方簽署之日起三日內,宏達礦業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債權清償人民幣200萬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萬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萬元;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00萬元;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100萬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萬元。

宏達礦業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向申請執行人支付1700萬元債權清償後,申請執行人所享有的對宏達礦業剩餘本金債權人民幣300萬元及債權利息9,185,754元所對應的債務由上海中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申請執行人確認並同意,無論上海中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按照協議約定承擔和履行債務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所享有的對宏達礦業剩餘債權均與宏達礦業無關,申請執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宏達礦業主張該剩餘債權。

三、本次執行和解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此前已根據相關終審判決結果對劉某娟、王某案計提了預計負債合計金額4,798萬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042號公告。近日,公司與劉某娟、王某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公司與劉某娟、王某達成和解,並支付對方合計3,330萬元。

根據公司間接控股股東上海晟天和原間接控股股東中技集團先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相關承諾,若上市公司因或有負債和擔保事項遭受實際損失,由中技集團承擔。因此上述《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3,330萬元由中技集團最終承擔。上述事項對公司本期及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請以公司定期報告中經審計財務數據為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告內容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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